银监会对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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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风险监管杂谈 |
分类: 待价而估 |
1、监控指标
1)资本充足率
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加上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之比,且不得低于10%。资本净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资本扣减项。
2)不良资产率
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
3)信用风险资产
是指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4)不良信用风险资产
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用风险资产。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各项贷款之比。
5)各项贷款
是指财务公司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证券、各项垫款等。
6)不良贷款
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的各项贷款之和。
7)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之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8)信用风险资产损失准备
是指财务公司针对各项信用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所提取的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算中暂不考虑一般准备和特种准备充足情况。
9)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贷款应提准备之比。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10)贷款损失准备
指财务公司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仅反映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情况。
11)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12)自有固定资产比例
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之比。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13)自有固定资产
指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
14)资本总额
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15)短期证券投资比例
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
16)长期投资比例
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长期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0%。
17)拆入资金
指财务公司的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等集团外负债。拆入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00%。拆入资金比例为同业拆入与资本总额之比。
18)担保比例
担保风险敞口与资本总额之比。担保比例不得高于100%。
19)担保风险敞口
指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扣除保证金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价值后的余额。担保比例计算不包括与贸易及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
2、监测指标
1)存贷款比
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
2)各项存款
财务公司吸收的各成员单位的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保证金存款、委托资金与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的差额等。
3)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
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4)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
指财务公司在报告期末表内外授信总额最大的一家客户的授信余额。
5)授信
指财务公司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保函、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6)资本利润率
税后利润与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之和的平均余额之比。
7)资产利润率
税后利润与资产平均余额之比。
8)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
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现金、存放同业的总和与人民币各项存款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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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市场风险、盈利能力、流动性和服务水平六个方面评价财务公司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果。
1.资本充足性评价
包括资本充足率;净资产要大于注册资本;连续两年未是否出现资本不足的情况;资本充足水平是否可适应资产正常增长的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资本得是否以较充分的运用;资本的增长是否是不以扩大非主营业务为目的;业务发展计划是否充分考虑资本充足水平和经济资本约束;日常经营管理中是否持续监测资本充足水平并有相关记录;是否建立维持适当资本充足水平的机制;利润分配制度是否有利于财务公司的自我积累和持续发展;是否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本补充计划;在资本不足时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应急补充安排。
2.资产质量评价
包括良资产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担保比例资产风险分类是否准确,偏离度是否较低,偏离情况能够是否得以及时纠正;不良资产的处置措施是否有力,不良资产是否持续减少,资产质量是否趋好;实行综合授信管理,单一客户的授信集中度是否维持合理水平,风险可控。
3.市场风险评价
包括短期投资比例;长期投资比例;利率风险敏感度;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是否正确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做好分类管理和限额管理;是否具备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市场风险的技术手段;是否自营投资和受托投资分户管理、分账核算、运作规范;是否投资产品结构合理,综合风险度较低。
4.盈利能力评价
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是否扣除未提足的资产损失准备金后的资本利润率及资产利润率保持较高水平;经营效益比例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收入结构是否与主要业务结构吻合,盈利稳定性是否好;成本收入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审慎。
5.流动性评价
包括流动性比率、同业拆入比例。是否建立流动性监测预警机制,具备实时监测的技术手段;是否根据成员单位资金的时间和空间分布有效调剂头寸,头寸管理不过度依赖主动负债;是否合理利用主动负债工具满足临时性的头寸管理需要。
6.服务水平评价(包括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方面的评价。)其中,
1)资金来源又包括对以下3方面的评价——
(1)成员单位的存款集中程度达到较高比例;
(2)财务公司尽力归集集团内资金,集团内负债占财务公司整体负债的比例较高;
(3)财务公司及集团能够证明其在集中成员单位存款方面已尽其所能,为满足成员单位的结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对影响资金集中和结算服务的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说明。
2)资金运用包括对以下3方面
(1)运用于成员单位的资产占财务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较高;
(2)成员单位贷款需求满足程度较高;
(3)财务公司及集团能够以充分的资料和数据证明其在满足成员单位资金需求方面已经尽其所能,或对影响资金运用的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说明。
3)其他服务包括对以下2方面的评价
(1)努力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顾问、融资方案设计、银团贷款等服务;
(2)在不违反现行法规制度的前提下,积极通过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成员单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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