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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逐步推出上市公司分类监管

(2011-09-27 11:16:16)
标签:

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股市政策

ipo

再融资

股权融资

债券融资

杂谈

分类: 宏观经济

=====监管层正逐步推进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即,1.IPO和再融资分开;2.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分开  的思路。未来,再融资分类监管有数个要素考虑,包括:发行人资质、发行人选择的品种、该品种投资者的特征及融资额度大小等。=====     
 

 监管层逐步推出上市公司分类监管   21世纪经济报道》 


陕煤股份、中国水电、中交股份3个超级IPO大单密集之际,A股屡创新低,市场再次关注IPO带来的资金压力。可见的超级IPO还有两单,A股二级市场已经跌破2400点,创201077日以来新低,四季度的股市将如何承受这数根不知道是否是最后的稻草,我们拭目以待。

 

由此引发监管层发审思路的讨论:市场环境不佳之时,监管层是否应考虑控制IPO的发行速度减低市场压力。

 

超级IPO选择在市场低点同时出炉,或与再融资监管理念的发展有关。虽然中国水电的最终询价结果显示出现“低募”情况,但实际上,这些大型企业谋求上市过程中,并非一味关注IPO的融资情况,其或可借力后续的融资平台。

 

监管层对H股回归公司的资质要求一向甚是严格。要求香港创业板公司原则上先转香港主板后,才能回归A股上市。H股回归一向存在多个难题,特别是以中交股份为代表的IPO与吸收合并共行的模式,涉及审批程序也较一般AIPO审批程序更复杂。

 

海外上市公司的换股合并,无论企业的规模大小、属性如何,均需经过双方公司董事会、债权人、类别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同意,此外还需获得双方所在地政府、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如果海外上市公司为外商投资公司,其中涉及到外资并购问题,还必须经过商务部的审批;而如果在合并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则可能需要国资委批准。

 

事实上,从合并预案的公告到合并的获准实施,至少需要半年左右。以中交股份为例,其吸收合并预案在201012月底便已公布,直至日前才公布上会,而整个换股合并的时间跨度快则1年、慢则3年。

 

除审批流程的漫长,H股回归的步伐也因市场与发行审核进度的变化而一波多折。证监会曾于2007年中向部分券商下发《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点办法(草案)》,这或成为H股回归A股的门槛参考标准。

 

该草案显示,如果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符合以下条件,它们可申请A股上市: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间超过1年;上市总市值超过200 亿港元;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累计的净利润不少于20亿港元; 超过50%的公司资产或净利润来自中国内地。

 

然而,此后草案并无下文,传言中随后推出的红筹股回归名单也迟迟未出,中移动至今未回归。事实上,这或与此后的市场走势及IPO暂停有关。2008年,A股走入断崖式下跌的通道,IPO于当年916日暂停,至暂停前市场下跌超60%IPO直到2009629日重启。而海外上市公司采取IPO模式回归A股市场,特别是中移动、中交建等总股本介于百亿和千亿之间的“庞然大物”的回归,难免对A股造成冲击,海外上市公司回归步伐或因此暂缓。

 

2009IPO重启后,H股回归重启。20067月以来,除两地同时上市企业外,已有24H股回归。目前,监管层对于跨市场上市的发行审核仍然谨慎,其核心标准是无论何种方式的H股回归,均需按照首发的要求审核和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大型央企或存在“绿色”通道,比如宁波港、中国水电等企业上市时,皆获特批。

 

此外,在计算最低比例时可合并计算H公众股;信息披露遵循“孰严原则”,可以考虑低于1元的面值。监管层除要求H股回归以IPO审核标准趋严外,“讲清楚回A股的必要性”也成为其披露要求之一。监管层仍对H股回归公司的资质要求严格,要求香港创业板公司原则上先转香港主板后,才能回归A股上市。

 

近年来监管层一直强调发行机制的市场化向导,这意味着“巨无霸”IPO的放行,或已逐渐脱离窗口控制。此外,近期多个IPO超级大单的并发,或是监管层持续扩大蓝筹市场规模,提供优质上市公司资源思路的延续。

 

今年两会期间,上交提出,将在“十二五”期间努力推进蓝筹股市场、推动更多的优质企业上市,“初步估算,今后五年每年有50家新上市公司。”

 

早前,上交所《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研究》联合研究计划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大企业是中国市场持续发展的动力,没有这些大企业资产的注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没有来源和动力,不可能持续发展,所以现在要加快海外蓝筹股的回归步伐。

 

因此,监管层正逐步推进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即,IPO和再融资分开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分开的思路。未来,再融资分类监管有数个考虑要素,包括发行人资质、发行人选择的品种及该品种投资者的特征及融资额大小等。

 

监管层基本原则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在市场监督机制逐步增强的条件下,逐步降低行政干预及管制。这意味着大型公司未来再融资或可享受分类监管带来的快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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