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巴塞尔III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未来银行业面临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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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整合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巴III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面的核心要求,坚持资本计量的审慎性,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提高了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同时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提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办法》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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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由此,银行被分为四类:
1. 为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
2. 为满足前三个层次资本要求,但未达到第四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
3. 为仅达到第一个层次资本要求,未满足其他三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
4. 为未达到任何一个层次要求的银行。
对于第一类商业银行,银监会将采取预警监管的方式,第二类银行会要求其适当重视资本管理,第三类银行则会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限制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等方式,最低资本达不到的话将采取非常严厉的措施。对于第四类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依法对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这一数字相对于原先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了一大截,但2004年初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达不到8%,而2010年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高达12.2%和10.1%。
此外,银监会首次明确提出要适当提高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要求:银行未来在发展中不仅注重规模,还要注重结构。银行的资产结构要更加分散化,并且注重小企业贷款和零售贷款。《办法》主要涉及银行境外债权资产、公共企业、银行债权、小企业和零售贷款资产等。具体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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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5%,次级债权风险权重为100%,对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仍然维持0,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则没有特别调整。
考虑到中国多层次的银行体系,《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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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
银监会内部曾进行过相关测试,结果显示“若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成行,实施初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会平均下降1.09个bp,最低值是0.78个bp,最高值是1.43个bp,其他大部分在此区间之间。据此,短期内不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产生大的影响,而1.09个bp也大大低于国际大银行2个bp的水平。”
实际上,若按照10%的参数测算,对上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将从原来的59bp降至41bp。
若考虑五年期以上贷款风险权重的调整,即五年期以上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提高至115%,30年期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提高至300%,则部分银行在2012年底前将面临再融资压力,静态测算显示资本缺口约为3000亿元,若考虑融资后预留0.5%的资本缓冲,则再融资规模合计为5000亿元左右。
中、农、工、建、交以及中信银行和招行达到11.5%的资本充足率问题不大,但其他股份制银行的资本金状况存在一定的再融资压力,例如,兴业、深发展、浦发银行都将面临融资压力。这些银行未来资产增速面临着显著下调的压力,这意味银行必须加快调整消耗资本金的粗放式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