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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一则重磅新政——《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股票投资实行递进式差别监管,将单一股票投资比例调整到5%,同时对险企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重大股票投资纳入监管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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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记者 俞燕/文 袁满/编辑
2017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透露出来的多项监管新举措,正在逐步落实。1月2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一则重磅新政——《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股票投资实行递进式差别监管,将单一股票投资比例调整到5%,同时对险企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重大股票投资纳入监管之列。
保监会表示,本次发布的险资投资新政与“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一脉相承,亦是再次对企股票投资行为的规范和回归。
实施差别式监管
据了解,早在去年8月,保监会就已拟定了《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向业内征求意见。根据当时的版本,拟对保险公司投资股票按一般股票投资和重大股票投资两种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经过多轮业内外征求意见,如今下发的《通知》将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进一步细化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即:对于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保险机构应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所谓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可以使用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公司股票,自主选择上市公司所属行业范围,但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成本和期限,合理选择投资标的,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服务保险主营业务发展。
所谓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此外,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通知》规定,严格限制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要求收购上市公司应使用自有资金,且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此外,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对于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业,《通知》划出一定的范围,要求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的行业,不得开展高污染、高能耗、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上市公司收购。
不过,对于股票投资,《通知》并未规定限投的行业。一位保监会相关部门人士表示,这是因为股票是一种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公开性和透明度高,而险企投资股票主要是作为财务投资,谋求投资回报,因此对险企的一般股票投资不限行业。
2015年底以来,安邦、前海、恒大等一批险企举牌上市公司,引发业内外对险企举牌潮种种关注和非议,甚至被视为站在上市公司门口的“野蛮人”。不过,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协会对保险业的调查,在所有险资举牌的案例中,94%以上的资金并没有控制上市公司或者成为大股东的想法,只是希望未来获取好的财务投资回报,成为“友好投资人”。
为了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则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通知》来看,新规对正常的一般股票投资并没有增加限制性措施,这一分类监管的设置不会影响保险资金的正常投资行为。据介绍,从目前国际成熟保险市场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方式进行区别对待成为很多国家的选择。比如美国对具有负债性的保险资金和自有资金,由于资金性质上有差别,采取区别运用的限定。而国内的银行和证券等金融业已普遍采取了差异化监管制度。因此,险企建立起市场化的扶优限劣机制,有利于促进整个保险资产管理业的健康发展。
多位保险投资部门人士表示,在当下的低利率时期,选择优质的具有成长性的股权项目进行投资,就能度过“资产荒”的冬天。从目前险企投资的标的来看,大部分是优质资产,且大部分是理性的选择。
此外,为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通知》对三种投资行为涉及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亦提出了差别式的监管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时,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时,则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调整股票投资比例
值得关注的是, 《通知》规定,除上市公司收购及投资上市商业银行股票另有规定情形外,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自从险资放开股票投资渠道以来,其投资比例已几经调整,最近的一次调整是2015年7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比例上限由占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提升至10%,投资权益类资产到30%的比例上限的,则可以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蓝筹类资产余额不超过40%。
保监会表示,2015年调整股票投资比例是为了响应国家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作为救市的临时性举措。此后,少数保险公司运用该政策投资股票,涉及资金约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1%。目前适时退出临时性救市政策,有助于上述保险机构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并保持相关调控手段的有效性。
为了保持市场和保险公司经营的平稳调整,《通知》给予了一定的调整过渡期,要求已经运用相关政策增持蓝筹股票的保险机构,在两年内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调整投资比例,直至满足监管规定的比例要求。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成熟市场看,金融危机时采取的救市措施都会根据市场发展变化情况逐步撤出,临时救市措施的作用也仅仅是临时性的,市场恢复常态后,不会产生长远影响的临时救市措施撤出,是必然的理性选择。而撤出时给予一定的调整期,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保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截至2016年11月,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13.12亿元,其中股票投资余额为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 《财经》记者获悉,目前只有六家保险机构超出投资比例,该资金规模在全行业中占比约1%。大多数险企都保持着较低且灵活的仓位,远未达到新规中要求的股票投资比例,因此本次调整不会影响其资产配置的灵活性。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则表示,。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增长,增长效应会抵消比例调整的效应。从目前的发展来看,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仍将保持快速增长,但投资的绝对金额不降反增,“比例是相对的,规模是绝对的。”
上述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负责人举例说,从2006-2015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3.01%的年均增速来看,如果一家保险机构有1000亿元资产规模,以40%的投资上限来估算,则股票投资规模为400亿元,假设其资产规模年平均增长20%,两年后的规模亦达1440亿元,则其股票占比便会降至27.78%。以此推算,两年后不用减持股票,就可以达到《通知》中要求的30%的比例。此外,一些大型的保险机构月度规模增长带来的投资股票额度就可能可以覆盖这一影响加之宽限期的设置,将大幅降低对资本市场的扰动。因此,新政出台后,对资本市场甚至可能是“零影响”。
加强一致行动人监管
2015年底,宝能系携前海人寿收购万科,将险企的一致行动人这一新的课题,摆在了监管层面前。
继2015年12月出台《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和2016年5月出台《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之后,保监会在《通知》中一步防范了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的共同投资行为。
《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同时要求,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并由险机构提交包含本公司及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的备案报告。
此外,当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少数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一股独大”、股权结构复杂不透明,个别控股股东把保险公司当做“融资平台”,随之而来是激进的产品设计和销售策略,倒逼出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近期的一些投资行为也显示出个别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盲目投资到一些毫不相干的行业,为了达到控制目的,不计成本,出现了一些“匪夷所思”的投资行为,完全偏离了审慎稳健的投资理念,成为真正的“险”资。
一位监管部门人士表示,险企与其一致行动人的共同投资行为,使得险企很难从技术层面进行险资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而来自大股东的过激投资行为,更加剧了资产负债的错配,且容易跨领域传递风险。另外,如果保险公司被其大股东控制,易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和融资平台的资金平台。受制于一致行动人的卖出限制以及大股东保持控制地位的考量,保险公司则难以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建设,在“偿二代”规则基础上,综合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和管理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
据了解,保监会目前正在梳理现行政策,将根据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新情况,系统性地对监管规则进行查缺补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