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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规定》的出台,预示监管部门有意扶持国有资本占领互联网视频领域,然而8年过去,情况并不美妙。原因是,互联网视频是技术和创意驱动,不是许可证驱动。各大互联网巨头纷纷抢占网络视频这块大蛋糕,不惜投入人力、财力、技术,而国有资本即便有政策的红利,由于天生的羁绊,在竞争中无奈处于劣势。
白净/文
据财新网引述消息人士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召集优酷土豆、爱奇艺、PPTV聚力等视频网站参与座谈,拟对其进行国资特殊股监管。该消息引发各方关注。
为什么对视频网站进行国资特殊股管理,而不是门户网站或搜索引擎?
早在2003年,监管部门就制定了互联网视频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网络视频服务商申请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当时没有所有制限制,所以,新浪、腾讯、优酷、土豆等相继申请了许可证。
2008年,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限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但在2008年以前取得许可证的民营控股机构,经批准可以续证。
《规定》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范围界定为:包括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根据广电总局2010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通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例如央视网;第二类是转载第一类节目及提供自办节目服务,例如新浪网;第三类是节目聚合集成类服务,例如优酷土豆;第四类是节目转播类服务,例如电台电视台开设的只转播自己节目的服务。
2008年12月19日,广电总局网站公布首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名单,共计332家。其中有部分持证机构是2008年《规定》出台之前就已取得许可证的非国有独资或非国有控股单位,包括新浪、腾讯、优酷、土豆等。
2014年3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名单,共613家,在不到5年时间,持证机构增加了281家,增加了46%。
2014年公布的613家持证机构,近半持证机构为官方背景的传统媒体,其中有189家属于官方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或其下属公司,101家属于报社、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或其下属公司,2家属于官方通讯社,共计292家,占到持证机构总数的47.6%。此外,有96家为各类政府机构及政府机构直接管理的国有控股公司,各类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下属公司,各类官方背景协会及其下属公司,占总数的15.7%。以上两大类机构,可以推测为属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两类相加有63.3%。
在613家持证机构中,各类无法判定股权结构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影视公司、广告公司、通讯公司、文化传播公司、咨询公司等,总计225家,约占持证机构总数的36.7%。
虽然国有资本所获得的许可证在六成以上,但许可证并不能保证市场成功,在市场占有率上,国有资本处于劣势。根据iwebchoice.com对在线视频网站日均覆盖数UV统计排名,2016年5月最受欢迎的视频网站前十名依次为:优酷、中国网络电视台、土豆网、腾讯视频、爱奇艺、搜狐视频、1905电影网、百度视频、新浪视频、凤凰宽频,这10家网站中,有两家是国有控股,分别是中国网络电视台和1905电影网,其他8家都是非国有控股。
2008年《规定》的出台,预示监管部门有意扶持国有资本占领互联网视频领域,然而8年过去,情况并不美妙。原因是,互联网视频是技术和创意驱动,不是许可证驱动。各大互联网巨头纷纷抢占网络视频这块大蛋糕,不惜投入人力、财力、技术,而国有资本即便有政策的红利,由于天生的羁绊,在竞争中无奈处于劣势。
中国对传统媒体的管理思路一向是国有控股,比如《出版条例》对创办出版机构设立了门槛,报刊社和出版社都是国企;而《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制定了影视行业准入许可、节目制作许可以及相应的审查机制。这些管理规定,由于管理对象数量有限,报刊电视台及其在网络上的延伸,基本属于体制内能够管控的范围。电影电视剧虽然对体制外开放,但由于设立了审查机制,也属于有效管控范围。但互联网打破了上述有效管理,网络内容海量、传播迅速、形式多样、无法事先审查,部分内容更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过滤。视频节目对受众的感官刺激和情感调动作用远远大于文字,其对舆论的影响,较文字更深更广。
在互联网愈发重要的背景下,中国传统上对媒体的管理办法,也相应延伸到互联网领域,其中最常见的做法就是通过设立各种许可,对互联网进行一定的约束,视听许可证只是其中一项措施。
由于技术发展迅速,视频拍摄已无门槛,网络带宽限制越来越小,传播越来越容易,直播技术成熟,AR、VR等新技术扑面而来,视频领域成为行业发展和投资的新热点,但在中国目前环境下,视频领域的投资风险很大。近两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视频网站的管理措施,例如:整顿互联网电视盒子,要求所有视频网站电视APP下架;定期清理网络有害视频信息,重点围绕在线存储服务类网盘、app 下载服务、微信互动分享视频链接等五大领域,清理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虚假谣言等视频有害信息;规定视频网站拍摄网剧需要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将网剧与电视剧同等对待。
2008年《规定》对申请单位做出了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的资格限定,视听节目许可证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持证单位不仅有互联网公司,还有电信公司、银行、政府网站等,许多持证单位并没有提供视听节目服务。这样就导致一种情况,想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的非国有机构面临高门槛,而符合条件申请了许可证的国有机构“持证待沽”,这种门槛设置,从一定程度来说,会妨碍互联网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媒体机构日益成为多种所有制的混合体,将准入资格限定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已经失去意义。
许可证已经无法发挥应有作用,国资特殊股管理被提了出来。然而,这能解决实际问题吗?目前听到的还只是风声,没有细则,一切还要拭目以待。
作者为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