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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规定,对中短存续期产品实行限额管理,其规模管控的基准与保险公司投入的资本和净资产挂钩。即: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保险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之内。此类产品的主要风险点在于,实际存续期限较短,给保险公司带来的资产负债错配、现金流不足等风险相对较大
《财经》记者 俞燕/文
年初业内对于高现金价值产品(下称“高现价产品”)政策修订的各种争议,随着保监会于3月1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而最终落定。
自2014年以来,保监会对于高现价产品的监管政策已几经调整,其中尤以今年初召开的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定修订座谈会上透露的监管动向,引发业内广泛而激烈的争议。
保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15年共有57家保险公司销售高现价产品,保费规模约为6500亿元,占人身险保费的27%。新规出台后,此类产品的总体比例拟控制在20%以内,规模则拟从6500亿元逐渐回落到5000-5500亿元。
【修改定义】
2014年2月,保监会出台《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明确了高现价产品的定义,即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三年的产品”。
本次正式出台的《通知》,首先将现行的高现价产品定义予以修订,改为中短存续期产品,即指“前四个保单年度中,任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账户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五年的人身险产品”,不含投连险和变额年金保险。
简言之,中短存续期产品,是将现行高现价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三年扩大至不满五年。此类产品的特点在于,保险期限虽然较长(多在5年或5年以上),但实际存续期较短(通常为5年以内)。
在3月18日召开的保监会新闻通气会上,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指出,经过征求业内意见,对“高现价产品”的提法修改为“中短存续期产品”,这是因为,现行的高现价产品的定义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涵盖实际存续期限在三年期以下(不含三年期)的产品。此类产品的主要风险点在于,实际存续期限较短,给保险公司带来的资产负债错配、现金流不足等风险相对较大。
实际上,现金价值高本身并不是引发风险的直接原因,现金价值高反而有利于减少投诉纠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袁序成表示,如果将实际存续期在三年其以下的此类产品称作“高现价产品”,易造成误读。
此类产品之所以受到市场热捧,在于其提供一定风险保障的同时,还能提供一般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水平的收益,此外,透明度较高,消费者能清晰地了解产品保障部分和理财部分的变化情况。
但是,一些中小保险公司在银保或互联网渠道大量销售存续期只有一年或两年的高现价产品,“短钱长投”现象严重。如新单销售大幅下降、存量业务大量退保,则会产生现金流不足的风险。
袁序成认为,将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三年扩大到五年,有利于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长期业务。
针对目前业内资产负债不匹配的现状,袁序成表示,过去业内常提资产与负债“双轮驱动”,现在要更多地关注负债端,未来保监会将在这方面做一些调整。
【限额管理】
《通知》规定,对中短存续期产品实行限额管理,其规模管控的基准与保险公司投入的资本和净资产挂钩。即: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保险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之内。
而在2015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此类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要求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2倍以内。新规则增加了净资产这一比对指标。
袁序成表示,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规模高于当年投入资本与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公司,则自2016年起给予五年的过渡期,以保证公司发展和市场的稳定。
《通知》对不同存续期限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制定了不同的限额管理规定: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应立即停售;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即2018年)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与1月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定修订座谈会上引发强烈争议的“自2016年10月1日起,不得销售存续期间3年以内(不含3年)的产品”规定相比,新规给予此类产品一定的缓冲期和过渡期。袁序成表示,保监会对此类产品“不搞急煞车”。
这一缓冲政策旨在防范“急煞车”将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给予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保险公司提供结构调整的时间。袁序成表示,由于各保险公司发展策略有所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也存在差异,个别公司面临资产负债不匹配、现金流不足的风险隐患。
事实上,资产负债不匹配和流动性风险,一直是业内对高现价产品的担忧。特别是近两年多家频频举牌的保险公司,便是凭借大量销售高现价产品,迅速积累起巨量资金。而今年首月“开门红”,几家大中型保险公司也开始加大高现价产品的销售力度,规模增长迅速。
新规对超过规模限制的保险公司,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对于超限额者,保监会将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该类产品,并在三个月以内通过增资等措施,重新达到限额管理的相关要求。公司如未在限期内采访有效措施,则对其采取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通知》同时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如低于该标准,则应立即停止销售。
袁序成表示,除了出台新规,保监会还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体系。
保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15年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风险总体可控,全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入8539亿元,年末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96%。
《通知》称,新规将于3月2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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