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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清算组织整编临近

(2010-02-11 09:35:41)
标签:

支付清算组织

财经

分类: 《财经网》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2月11日 08:19

本文网址:http://www.caijing.com.cn/2010-02-11/110376327.html

 

由于法律地位未明确,支付清算组织在资金运用上也处于两难境地:动用沉淀资金可能违法,而坐拥金山而岿然不动显然有些“浪费资源”


  【《财经》记者 田远】据《财经》记者了解,由央行起草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上报国务院,并将近日出台。该《办法》已经酝酿近五年时间。受访者普遍认为,《办法》的出台,将主要解决各类支付清算组织的业务合法性问题。然而,对于那些已经成立但又不符合《办法》的支付清算组织,可能面临解散的命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中国的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等信息支付业务发展迅速。据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2009年10月在陆家嘴金融家沙龙上透露的相关数据,截止2009年10月,中国国内银行卡的发卡机构196家,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共有306家,主要是非金融机构,其中包括公交卡发行机构。

  一位支付清算组织负责人表示,如果《办法》出台,受影响的企业数目具体不详,估计有几百家,从业人员几千人,涉及资金可能是数亿元。

  另外一种可能是,监管当局会给这些企业一段时间加以整改和达标,鼓励其与达标企业进行收购兼并、重组整合等,既利用其技术和业务特点与优势,又逐步推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办法》出台后,国内支付清算机构可能会面临外资强有力的竞争。一位不愿具名的外资支付清算机构负责人认为,《办法》将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作出规定,很可能是不超过49%。

  据《财经》记者从接近央行人士处了解,《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对于外资或外国支付清算组织如何管理,如何与加入WTO时的金融机构准入标准相区别,都有所考虑。

  监管难题

  随着创新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和支付清算组织的兴起,矛盾和问题也接踵而至。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及监管上的空白,支付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一直备受争议。同时,由于法律地位未明确,支付清算组织在资金运用上也处于两难境地:动用沉淀资金则可能违法,坐拥金山而岿然不动显然有些“浪费资源”。

  在中国,关于支付清算组织的合法性曾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目前支付清算组织从事的一些业务属于商业银行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应当予以取缔。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一些支付清算业务(如电子货币)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传统的银行业务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因此关键在于规范发展,而不是简单的取缔。

  从央行力推《办法》出台的姿态来看,主流的意见应当是“规范与发展”。但从历经近5年仍未迟迟出台的艰难历程来看,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管确实面临许多难题。征求意见稿从2005年首次公布到现在,已经数易其稿。

  更为令人不安的是,一些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服务还可能被用于洗钱、赌博、偷税、腐败等目的。比如,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储值卡不记名的特点,给单位职工发放福利,造成事实上的避税;如果把储值卡赠送给利害关系人,则是非常隐蔽的行贿。

  对于如何抑制银行卡腐败和避税,《办法》也进行了考虑。参与过《办法》前期讨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秘书长曹红辉表示,对非银行卡实行实名制,以及对实名制和非实名制设置不同的发卡金额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腐败或企业违规发放福利的行为,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或违规行为,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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