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何以追究媒体责任
(2010-02-04 17:40:33)| 标签: 杂谈 | 分类: 《财经网》博客 | 
作者:长平 2010年02月04日 15:57:09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新的规定,要求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提出要对错误报道的新闻媒体追究责任。法院如何对媒体追究责任?这是一个不可轻率处之的问题。
这个名为《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主体部分是舆论监督。我们对此并不陌生,经常看见一些文件要求有关机构主动接受媒体监督,也许作为单位内部纪律可以理解,但是对于媒体来说,这并没有什么意义。只要能确立媒体的采访权,主动被动都无所谓。真正有价值的监督,往往都不是主动的。如果一个机构接受不接受监督,是看这个机构的内部规定或者上级领导的要求,这本身就是对媒体监督的讽刺。
 
更多内容请见:http://blog.caijing.com.cn/expert_article-151305-2788.shtml
 
长平简介:
  本名张平,评论家。曾任《南方周末》新闻部主任,《南都周刊》副总编辑,现为南都传播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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