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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
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必须向陪审团证明,并且这些要件必须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什么是“合理怀疑”?以及其具体标准?
根据传统普通法的规则,禁止法官解释该术语的含义。至今,美国许多州仍然如此。最高法院清楚表明,在界定“合理怀疑”上所犯的错误从来都不是无害错误。
刑事审判中,合理怀疑的规则,是前现代基督教世界所遗留下来的遗迹。这个为人所熟知的规则,初衷并非用来保护被告人。
合理怀疑的规则最初所关注的却是保护陪审员的灵魂免受地狱之灾。
圣徒马太著名的禁令——不要论断人免得自己被论断——是有着具体含义的:在基督教的古老传统中,判决一名无辜的被告有罪被视为一项潜在的致死罪孽。
“排除合理的怀疑”最初是为焦虑不安的基督徒因恐惧地狱之灾而设计的规则。在审判过程中(尤其是血腥惩罚)法官所犯下的任何一个作孽的失误,都“为自己建了一座地狱之牢”。
怀疑,是不确定良心的呼声,并且在原则上必须倾听服从它。这是由基督教道德神学标准制定的规则safer way。“在存有怀疑的情况下,更安全之道是绝不行动。”
对有罪心存怀疑,却判决被告血腥惩罚的法官,他自己的救赎也因而岌岌可危。
正如英国17世纪一本著名的手册《血罪》(the Guilt of Blood)所言:“拿你的灵魂作赌注”。
18世纪末期,大量陪审员由于“胆怯”,实在不想做出有罪判决。此时,合理怀疑的标准才被引入普通法。
该规则与我们当今意义上所使用的维护法治这一短语没有任何关系,也与我们当今赋予该规则的自由价值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条规则客观地发挥了这些作用。
如果领悟不到萦绕于合理怀疑规则历史中的深层神学问题(裁判神学、神明裁判、道德神学等),那么我们就无法理解我们的法律。合理怀疑的历史,只不过是基督教更为悠长历史中的一个英国式片段。与它同宗同源的诸多原则,被运用到西方基督教世界每一个角落的法官那里,从西班牙到德国、从意大利到英国,概莫能外。
普通法的历史与西方基督教整体上的历史血肉相连:英国的法律只能置于西方基督教世界的法律(尤其教会法,教会法又受到罗马法影响)和传统这一更广阔的背景下才能理解。
对于那些古人来说,他们惧怕裁判,充满焦虑。今天的我们不再颤抖、不再惊恐,在许多方面生活得很滋润。但是在刑事诉讼中,这一现代的自由产生了许多有时令人不安的后果。这并不单单是因为我们依据一个我们并不理解的合理怀疑标准而判决被告有罪。更大的事实是,我们正渐渐地失去凝视自己内心的能力。
并且,还就以下难题扪心自问:我们在什么时候、怎么样做才有权利惩罚他人?
荔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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