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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贴张大头照,都能变出怪花样,可见世上之事,无处不可以出人意表。广西兴安县国土资源局公示领导信息,局长没有照片,副局长和党组成员诸位有照片,但都在脸上打了马赛克。纪检组长说,此前数名领导接到艳照敲诈信,为免麻烦,出此下策。
下策引起围观,领导的脸就清晰起来了。看起来是闻过即改,但马赛克打到官员脸上的招术能想得出来,那种疑虑和“对策”方法,未必就得到了解决。
一些地方出现巧思妙想的怪事情,总会说“没有明文规定”。官员信息要公示,我想这一定是有明文规定的,否则,很难想象各机关都会在网上公布官员的情况。去年,北京有研究生申请公开某部各位副职的分工未果,到法院去告状,最后法院做工作,皆大欢喜了。可见,公布分工情况,“没有明文规定”。现在,广西兴安县国土资源局官员脸上打了马赛克,这一定也“没有明文规定”。
天知道,这个社会要多少“明文规定”,才能遏制住无以数计的花样来。规定公示信息不够,还要规定公示信息应包括官员分工和官员的照片,甚至光规定公布照片还不行,还要规定照片必须清晰,不能打马赛克。这就是“建章建制”的意思?如果这才算是,这个国家的章和制,要完善到哪个地步呢?
许多“对策”花样,根本来说,不是“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而是根本无须有明文规定,也无法用明文规定去管理。例如,什么叫公车腐败,什么叫花天酒地,什么叫公款游历,什么叫封妻荫子,其实是人人都有秤的,硬要抠有没有明文规定,与其说是“完善机制”,不如说是纵容腐败上的创新。
腐败并非都要关进监牢,但腐败一定要承担政治后果。一个官员是否要剥夺其人身自由,这需要严格的法律标准;但一个官员因行为不当而不能继续为官,这应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民意经常起作用的地方,就是让官员因不当行为而下台。如此,哪里用得着随便什么事都去查阅“明文规定”。民众不支持就要下台,至于民众为何不支持,那是一个可以分析的事情,而不是一个民众必须说清楚的事情。
当官不自在,自在莫当官。这是应然的道理。但实际上,往往会变成“当官则自在,自在得当官”。既是官员,被人寄艳照敲诈之类的麻烦事,也属于“不自在”的一种,无可回避。身正行端,就经得起检查,也经得起质疑,敲诈者则有警察去处理。为了预防敲诈,先行模糊官员信息,这与其说是保护官员,不如说是轻视民众。艳照敲诈是否得免,难说,因为官员总不免到处开会视察,然后宣传出来,要合成艳照总找得到他的脸,但模糊照片,连个相都肯让民众看到,难道预防可能的敲诈者,比让民众得见其真容更重要?即使这真能保护官员,那么,民众也已经被无视了。
如果制度上,官员向民众负责得到了保证,官员哪里能想得出那么多歪七竖八的“对策”。他们将没有时间去想,即使想到,也很难不考虑民众情绪而专寻“明文规定”的漏洞。只有制度上官员不对民众负责没事,才会生出各种出人意表的滥事来。有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可用于衡量普通人行为是否得当,这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有无规章上的“明文规定”,不能用于衡量官员的行为是否得当,因为官员须经民众同意,一切引起民众不快之事都将影响其官员资格,这才是约束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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