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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的潜台词是乱法

(2011-09-21 20:28:15)
标签:

杂谈

分类: 文章

 

  听到“依法治国”,还有几人会闻之而心动,又有多少人是面面相觑,多少人心下漠然乃至凄然?
  《中国青年报》报道说,厦门有个嘉莲大厦,业主1998年买房,陷入纠纷,经法院审判,屡获胜诉,而迄今未得执行,房产证也不能办理,原因是厦门市委有专题协调会,“商请省高级法院同意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暂缓执行”。


  案件似乎很复杂,以至于报道用了6千多字,才将从纠纷过程理出头绪。其实,过程虽然枝节百出,中心点却不过房屋公摊面积之争。在所有的法定程序中,业主都得到了有利的结果,但最终市委开会暂缓执行。
  措辞当然冠冕,市委说如果“依法符合再审条件,则依法启动再审”。看看,“依法”二字是始终不离嘴边的,就像某时代的语录和“万岁”。然而,所谓“依法”,有时其实就是何患无辞的意思,没有瑕疵的案件,可以找些说头推翻。
  厦门中院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判决不能执行,是因为开发商提出,业主不能办证责任在房管局,应由国家赔偿,厦门市有关领导指示国家赔偿问题要慎重对待。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是说,开发商找到了一个与官方的利益共同点,要共同对付业主。当然,现在法院不是这样讲的,厦门中院现在说,“案子很复杂,……现在成立了一个小组专门负责此事”。
  哦,现在是“小组办案”了,不再是法院的事情。小组号为“督导”,由市委市政府各一名副秘书长,市政法委一名副书记牵头,法院和房管局具体办事,实际上也就是长官负责下指示,法院、房管局负责“依法”,就是“走程序”、为指示进行合乎体统的签字画押吧。


  报道还质疑了开发商用每平米20元价格拿地,和房管局出具三份房屋面积测量报告的蹊跷。这是应予彻查的线索,但不影响法院判决的执行。市委会议决定暂缓执行已生效判决,这个权力是实在的,而法律可以搁置。这是国家法律与具体地方之间的关系,后面却是法律与权力一般关系的写照。按照中国的说法,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并使法律得到执行。但终究来看,像厦门这样,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变成党委开会决定“依法”破坏法律。对权力来说,无法固然可以无天,口念“依法”也令人头皮发麻,因为那未必是要保障权利,而是寻衅搁置乃至剥夺人们的权利。
  前些时,我们还看到陕西的矿产纠纷,地方致函最高法院,“恳请不要维持原判”,地方政府的观点果然得到支持,而且再审败诉后数月,不断上诉的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捕。围绕矿产权的官商之争,固然显示了神仙打架的惨烈,屁民只能围观,但规则可松可紧、随时可以作废,能使所有人倒抽凉气。


  今天社会,并非法院就没有怪状、法官就没有猫腻,我们已看到包括双黄蛋判决书在内的太多事实,也听到流行的顺口溜,“吃了被告吃原告”等等。但市委开会决定搁置法律的事实,可以看到权力体系的复合主导。权力只服从大小规则,是所谓“权大一级,压死泰山”。权力的大小,主导在于由管辖区域所形成的高下级别,也在于同一区域之内不同权力系统之间的高低序列,而无论哪一种模式,都可能发生“以权压法”,法律是不会自己说话的,在权力的高低序列里面,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并无独立存在的定位。
  虽然还缺乏一些重要的法律(例如出版法),但“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宣告形成,而法治又在何处?说到法治未成,太多的人认为首要原因在于缺乏法治信仰。然而信仰何所而来?如果教皇出售赎罪券,上帝的信仰也会动摇,启蒙运动之所以有强烈的反基督教色彩,在于伸张人的权利,它奠基于怀疑上帝存在的理性,也在于教会特权本身亵渎了上帝、动摇了信仰。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人,本身不过视“依法”为工具,随时可取可弃,笼套绳人,权力自便,这不仅无所谓“法律信仰”,而且是对法律百般淫辱,却要让社会信仰法治,难道人们都是自钻笼套的无脑牲畜?

                         201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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