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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问题很多                <span style="positi

(2009-12-03 2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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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个公告,使纳税人权利成为议论热点。
  “公告”编号为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号,成文于11月6日,发布于12月2日,一年就要终了之时。呵呵,税务部门需要公告社会的事务,实在有限。
 _sina_#8221_word__ǖ莱普庖还“明确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并不准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说法,措辞到位:“现就你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是的,这就是一个“告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并非来源于“公告”,而是在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中得以明确。
  一个“公告”,会使纳税人权利如此受关注,大概既说明了权利意识的普遍存在,也表明权利保障的很多不足。

 

  很有意味的是,“公告”中,权利在先,义务在后,而且纳税人权利为14项,纳税人义务为10项,数目上能产生“权利多于义务”的观感。
  不过,阅读“公告”,人们很难不产生“权利不足”的印象。14项权利,基本属于征税过程中在行政程序上所拥有的权利,而纳税人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宪政权利未予涉及。
  不能不说,纳税人与税收行政之间发生关系,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十分重要,但与此类权利相比,征税同意权、用税监督权和税负公平权等宪法权利更为根本。
  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征税机关,发布公告未能就宪法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作出表述,不可谓失当。然而,公民普遍关注的纳税人宪法权利问题,是应当予以重视的。

  对个人来说,纳税无疑是基于公民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行为。它被认定为一种公民义务,但不是无限义务。“无权利不纳税”,表明纳税义务产生相应的权利。现代法治国家要求,公民只承担依法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征税必须经过公民(或者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同意,税收必须用于法定的符合国民整体利益的目的,而且税收应公平,税负应公道。

 

  纳税人的宪法权利在中国并未得到明确,而纳税作为公民义务则广为接受、广受宣传。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地位,导致征税往往成为纯粹的行政事务,税率、税种可由行政部门决定,而无须经由国民权力机关同意,由此,税收就成为权力视自己之所需而决定的财源,公民是否同意、是否能够承担不再是税收的前提。
  税收怎样使用,透明度极为不足,公民缺乏监督渠道,提交给权力机关审议的财政报告往往笼统含糊,很多支出甚至无须列入审议而由政府自行决定,列入审议的支出也因仓促通过而难以得到实质性审查,而税收不当使用的情形触目惊心而且触目皆是:公款招待、公款出国、公款购车、兴建豪华办公楼、乱建工程、决策失误、公共税收被随意拔付给某些组织或机构使用,乃至供其铺张浪费、或用于压缩公民权利等等。
  权力对公民税收和财政监督权利的压缩,显示并进一步扩大了权力的自大,甚至一度消灭了“纳税人”这个概念,更消灭了“权力由纳税人供养”的观念。以至于今天纳税人仍然只被认定为义务承担者。实际上,个人意义上,纳税人与公民几乎是同等概念,人们因包括消费在内的各种经济活动而成为纳税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非国民的消费活动在离境时得以退税,清晰地表明“无纳税人权利即无纳税义务”的思想。
  征税过程中固然有相应的纳税人权利,更加重要的是,纳税人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应当在宪法上得到保证。这种权利已是人们的迫切要求,也是法治国家必有的特征。

                                        20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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