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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岂能立法

(2009-11-12 2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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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深圳发布了一个通知,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当然还是讲“依法”。
  依法治国,是一个方略,所以但凡要处理什么事情,总是要加装“依法”字样的。我想,法也似乎特别地好依,凡要处理什么事情,总不至于有“无法可依”的情况。依法处理信访事务,与依法处理别的事务,情况大致上是这样。
  信访是一个涵盖力很强的词语,它指的是一种反映意见的形式,从实质上来说,信访中有的属于请愿,有的属于抗议。请愿,就是表达愿望;抗议,就是表达对某一事情的不同主张。道理上说,人们以非暴力的、公开的方式向政府表达意愿,表达对任何事情的看法,都应该不属过分之举。
  因此,我对“非正常上访”感到比较难以理解。虽然列举的情况有十多种,但看上去都未涉及暴力和秘密活动,以“非正常”视之,我觉得主要还是习惯问题。习惯上,我们有一些关于信访的理解,哪些做法正常,哪些做法不正常,如此而已。
  我们可能在心里给信访者画一个像,那是哀怨的、可怜的、无言的、孤苦的等等,不符合这些特征的人,可以被当成“不是信访者”,如果他在信访,那就“非正常”。类似地,我们可能在心里给信访行为也画一个像,怎样的场面,怎样的气氛,怎样的情绪,才是信访,没有这些特征,不算信访。这种心理画像符合一般情形,但从法律上讲,从道理上讲,未必经得住追问。
  地方治理要依法,就信访来说,正常也好,“非正常”也好,都要依法;不惟信访,任何事情,都应依法。然而,我们时常会听到专门讲依法处理某种事情,这传递出丰富的信号,一是某种事情一时间突然地多了,二是好像依法办理是一种特加强调才适用的情况,而未加强调的事情、未加强调的时刻,则“依法”并不重要。
  这种“特加强调”的依法治理,实在难说是真正的依法治理。实际上,我们往往能够发现,“特加强调”的依法治理,总是列举了一些治事的具体办法,有时是汇总各种规定,更多的时候又推出了一些新的举措,而这新的举措本身是否依了法,可能还是问题。
  通知发布机构表示,目前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大量以信访形式表现出来,有人产生“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这只是一种心态,还是一种社会实情?),有人采取各种非正常行为,为免愈演愈烈,于是有了通知。
  我想,本份而言,这些情况更适合产生一个解决当地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通知,产生一个积极解决当地信访问题的通知,而不是产生一个认定行为非法性并制作法律处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发的是一个通知,但实际上是一个认定非正常与正常的标准,一个法律适用以及法定“量刑”的规定。考虑到标准和规定将涉及到人们的信访权益、信访人是否能够实现其利益,乃至是否因某些信访行为而失去人身自由,它未经公众讨论而直接以通知形式生效,不能不说是草率的、不严肃的。
  怎样处理非正常上访,通知表示,首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劝诫;再次非正常上访,可警告处罚;再非正常上访,可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拘留过再非正常上访,可依法予以劳动教养。法律处理变得很量化了,这是法律体系自身的,还是通知加予法律体系的,一个地方机构的通知有权立法或者进行司法解释吗,地方司法机关如果去执行,到底是执行法律,还是执行通知?
                                    20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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