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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警方回应了扫黄公布小姐裸照事件,称为媒体记者擅自发到网上,并非公安机关所为。对警察执法是否过于粗暴,是否“钓鱼”执法,回应人表示不在现场,不好评论。
事情的两个层面,因为这个回应而更加清楚。事情的一个层面,是公布小姐裸照;事情的另一个层面,是照片和视频上警员的行为。
公布小姐裸照,涉及传播伦理。无论是媒体公布还是警方公布;无论擅自公布还是授权公布,甚至哪怕是任何一个人去公布,都涉及到信息传播行为的道德。如果警方回应属实,我们需要追问,这个“擅自”行为,是记者个人的“擅自”,还是媒体机构的“擅自”。
我们还要追问一个传播伦理问题,就是记者和媒体的社会角色。长期以来,记者和媒体不被视为独立的报道者,媒体和记者也已失去对其社会角色的明确认识。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权力行动都“带着记者”,而记者也习惯于被带着。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播出的电视新闻,报道人员是作为重大行动参与者被例行带到现场的,这里不会擅自,也没有擅自的可能。
有时,扫黄行动甚至是记者发起。我经常可以读到报道,记者接到色情交易线索并作“暗访”,并与警方事先联系协作,一举端掉窝点。这样的报道,往往绘声绘色,交易细节毕现,而又大义入云,记者交易的最后一刻才“借故离开”。这时,记者实际上是警方的线人,乃至自告奋勇的“倒钩”,与其说是报道,不如说公布“线人经历”。因为“目的正当”,这向来不被视为一种角色错位。
更多的时候可以看到,记者成为权力管理行为的“随行人员”,担负将权力管理行为传达给社会的任务。在此,记者并非独立的观察者、记录者,而是与管理行为同声相应的协同人员,“齐抓共管”的一个帮手。记者在这样的时候,表达着管理者的情感、态度、行为正当性,而被管理者,那些一个个具体的人,在记者眼中不过是管理行为的对象而已。
由此来看此次媒体记者“擅自”公布小姐裸照的行为,无非是一个习惯性行为被社会谴责,从而又被警方切割开来,按老话讲,也就是被抛了出来而已。但我估计,很多媒体人仍然会欣欣然“被带着”,这里那里,称兄道弟,成为某个部门、机构乃至其中的某个人的写手,自我感觉还很好,觉得路子野、新闻多、受尊重。
事情的另一个层面,是被记录下来的警员行动。它是被作为一种“合法正义”记录和传播的,而不是作为一次丑行,但事实上完全展现了粗暴和低鄙的作派。视频中用脚踹门,清点一个小姐当晚共接待“26次”,照片中揪住小姐头发往上抬,使其被裸体拍照等等,这些已被警方回应为“不好做评论”。实在急了,我估计也就是警员擅自粗暴。如果那名光头人员真是警员,“里应外合”可以视为正当的侦查而非“倒钩”,但其举止背离法律应当向人们展示的文明底蕴。这样的行为难道不该被报道吗,太应该了,只是如果媒体知道这是野蛮的,那么它就会因为无法作为正面形象而不予报道,被“带着”的记者,不会去揭露带着他的人的不当行为。
警员粗暴执法与记者无公民隐私观念,我看都是一贯如此,久已成习。对此,他们自己可能不以为意,就连社会中很多人也不觉得有何不妥,有些人是必须自己被权力或媒体侵害,才能明白权利和尊严的意味,一般情况下,他们会觉得侵害一个“坏人”的权利和尊严,很爽快,很正义。
郑州警方扫黄执法的反讽意味,在于它以“正面宣传”的样式出现(包括媒体擅自公布小姐裸照),但被社会舆论认定为侵害被执法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倘非它可以“正面展示”,这些粗暴行为将不会出现在公众面前。我们得以看到一个粗暴执法行为,完全是基于错中错,不以为意的粗暴与不以为意的隐私侵犯,以及传播的好心及其对社会舆论的预判错误。这就是说,那些显属不当的行为,会在媒体与权力的配合下如同未发生。
我们这里有很多行为,初看起来正义堂堂,细看起来粗鄙野蛮。当其正义堂堂时,那不是擅自而是津津乐道的荣绩;当其被认作羞耻时,便成了擅自。——这就是擅自不擅自的关系。那些“齐抓共管”的人们,乃至社会的一般意识,对作为“工作对象”的人,需要什么人性与温情的概念呢,如果硬要说有,那也是“弱者随我羞辱,强者令我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