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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重庆一对男女将一名两岁的脑瘫儿放在医院病房后离去,被医院监控录像记录,现孩子已被送市儿童福利院。有律师表示,“孩子父母已涉嫌遗弃罪,且情节十分严重,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医院可到当地派出所报警,让他们受到法律的严惩,若孩子父母及时领回孩子,则可不再追究其责任。
我在网上读到这条新闻,同时又看到了好几条遗弃脑瘫儿的报道,还有脑瘫儿可正常回归社会、吸毒明星准备复出探望脑瘫儿、全国唯一脑瘫儿学校陷入困境不敢招生等。
重庆发生的这件事,情况还未明朗,那一对男女是否孩子的父母,虽然很可能是,但也无法完全确定。监控记录可见,两人在医院徘徊40分钟之久,似乎可以设想哪怕他们先前作出了遗弃孩子的决定,做起来仍然十分踌躇。这当然不影响他们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毕竟也可以显示他们仍然存有一些不忍之心。
我们惯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法律也着力保护儿童。我想,这不应当是指健康的儿童才能被视为国家的未来,才应当受到保护。一个生命来到世上,便开始了其作为“国家的未来”的身份,也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不管这个生命是否健康。
这个道理不可谓深奥,不过就实际情况来说,身体不健康的儿童,可能被关于“国家未来”的图景排除在外,这是经常的。有多少人在关于“祖国的花朵和未来”的想象中,包含了那些痛苦的儿童呢?“祖国的花朵和未来”,原本是一个复杂的景象。他们中大多是健康的、快乐的,也有不少是因为先天或者后天的原因而不健康的,也有不少是因为其父母的境况而难以快乐的。
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来说,因为儿童的长大而获得可观的收益,然而,保护儿童,却不是基于未来的收益,而是为着体现人之为人的情感和伦理。儿童成长之所以不单纯被视为家庭事务,而主要成为国家的责任和社会的课题,在于儿童作为人而来到世界,必须被法律保护,被人道之光照耀。儿童并未参与创造,但不可以说直到他开始创造社会财富,才能享受社会的福利。抚养儿童,不只是家庭责任,更重要的可能是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只是惩罚那些损害儿童利益的行为,还包括为儿童成长提供相应条件。
无可讳言,我们这个社会仍然处在儿童抚养主要责任由父母承担的阶段,他们作为监护人几乎对儿童负有全部责任,国家和社会作为的水平低下。不管父母是否有能力履行监护责任,国家和社会都很少介入。如果父母无力为孩子看病,那么孩子就无法得到治疗。如果父母严苛地对待孩子,他们不会被剥夺监护权。社会对儿童成长提供的条件,只剩下谴责“无良父母”;国家为儿童成长提供的条件,几乎只有惩罚损害儿童利益的极端行为。遗弃儿童的父母要会被判刑,而患病儿童超出父母支付能力的医护费用怎样解决,似乎永远不会有解决的希望。实话说,我以为,如果国家未能为解决儿童成长而提供相应的救助,那么惩罚损害儿童的行为也会降低正义性。
重庆儿童福利院说,每年收到100多个被遗弃的儿童,90%身体有残疾。由于弃儿太多,福利院已不堪重负,希望能有更多的社会爱心人士前来关心他们,收养他们。我想,遗弃儿童者未必没有给生命找一个出路的想法,中国自古还有溺婴现象,也有对严重疾病儿童任其自行发展的情况。置儿童于严重不良境况,固然要追究父母的责任,但如果他们实在无力履行责任呢,难道只能谴责他们太狠心,惩罚他们不人道?谴责和惩罚针对的到底是一个人不履行责任,还是其未具备履行责任的能力?提倡社会收养和关心困境儿童是必要的,国家提供足够的帮助也是必要的。
健康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脑瘫儿难道就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