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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曹县帖案”当事人段磊获释了,办案机关7名人员也受到问责,案件审批人记了大过,审核人员和主办人员给予了警诫。
_sina_#8220_word__彀溉嗽北晃试穑墙改昀绰叫⑸“网文诽谤案”中极少有的。我尚未完全搜索资料,印象中这还是第一次有人因错办诽谤案而被问责。
有人可能会说这是“问责规定”颁行以后产生的变化。然而,我知道“错案追究制”早已有之,办案机关为何在明显出现错案以后未曾追责,而只是道歉了事,甚至连出来道歉的人都没有?岂止是有的诽谤错案无所谓道歉,还有的是把公民监督官员或者党政机关的所谓“网文诽谤案”错案错办,给人戴定罪名。
相比之下,山东“曹县帖案”的错案问责,虽然还难说是否可称“严肃处理”,至少还是表示了这样的一些意思:错抓不能一放了之,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也不能以“服从命令”为避责理由。错案审批人要承担责任,负责案件审核的人要为没有依法办事的行为承担责任,主持办案的人也不能说自己只是公事公办,而要为其“服从命令而不坚持法律”的行为承担责任。
山东“曹县帖案”,公民段磊因发帖失去自由4个多月,案件审批人记大过一次,其他人员受警诫一次。我并不认为办发错案的人必须也被关押相同的时间,才能表示“问责到位”,但公民过于容易失去自由,办案机关与人员责任太轻,显然是不对等的,也很难让办案机关和人员真正谨慎对待公民的正当权利。
_sina_#8220_word__凑展娑ǎ魏我黄鸢讣,几乎都可以而且应该在办案过程中有多次被及时纠正的机会,然而实际的情况是,有权人物的个人意见,往往可以成为“办案依据”,可以成为预定的结论,一路走到底。这不仅败坏了办案机关的声誉,而且使法律成为有权人物乃至任何经办人员手中捏着的皮绳,想松想紧,相当随意。
错案追究制,其实也容易成为一种奇怪的制度。或许,其初衷在于预防错案的发生,使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因惮于追究而严格依法,而实际上,它也可能使相应机关和人员因避免被追究,于是择错而顽。
近年间不断发生“网文诽谤案”。公民因发文监督党政官员或党政机关被追究诽谤,是非常奇怪的事情。公民除了网络,是否有任何其它监督官员和党政机关的公开渠道,这是一个问题,如果除了网络发文,公民没有其它公开监督的渠道,那么打击诽谤就缺乏道义基础。另外,公民监督,并不需要具备完全的事实准确性,因为公民并非专业调查人员,也非权威调查机关。此外,公民监督甚至不必要掌握基本事实,他可以只是发表感慨,也可以只是反映民间的传言,唯有与官员和公共权力有关的任何表达都能够被视为必须正视的舆论,监督才有可能是广泛的,公民言论权利的落实才能够说是真实的。
一旦公民言论变得小心翼翼,公民的精神气质就会萎缩,那么公民监督、公民权利基本上也就名存实亡。
2009/7/29
_sina_#8220_word__彀溉嗽北晃试穑墙改昀绰叫⑸“网文诽谤案”中极少有的。我尚未完全搜索资料,印象中这还是第一次有人因错办诽谤案而被问责。
有人可能会说这是“问责规定”颁行以后产生的变化。然而,我知道“错案追究制”早已有之,办案机关为何在明显出现错案以后未曾追责,而只是道歉了事,甚至连出来道歉的人都没有?岂止是有的诽谤错案无所谓道歉,还有的是把公民监督官员或者党政机关的所谓“网文诽谤案”错案错办,给人戴定罪名。
相比之下,山东“曹县帖案”的错案问责,虽然还难说是否可称“严肃处理”,至少还是表示了这样的一些意思:错抓不能一放了之,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也不能以“服从命令”为避责理由。错案审批人要承担责任,负责案件审核的人要为没有依法办事的行为承担责任,主持办案的人也不能说自己只是公事公办,而要为其“服从命令而不坚持法律”的行为承担责任。
山东“曹县帖案”,公民段磊因发帖失去自由4个多月,案件审批人记大过一次,其他人员受警诫一次。我并不认为办发错案的人必须也被关押相同的时间,才能表示“问责到位”,但公民过于容易失去自由,办案机关与人员责任太轻,显然是不对等的,也很难让办案机关和人员真正谨慎对待公民的正当权利。
_sina_#8220_word__凑展娑ǎ魏我黄鸢讣,几乎都可以而且应该在办案过程中有多次被及时纠正的机会,然而实际的情况是,有权人物的个人意见,往往可以成为“办案依据”,可以成为预定的结论,一路走到底。这不仅败坏了办案机关的声誉,而且使法律成为有权人物乃至任何经办人员手中捏着的皮绳,想松想紧,相当随意。
错案追究制,其实也容易成为一种奇怪的制度。或许,其初衷在于预防错案的发生,使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因惮于追究而严格依法,而实际上,它也可能使相应机关和人员因避免被追究,于是择错而顽。
近年间不断发生“网文诽谤案”。公民因发文监督党政官员或党政机关被追究诽谤,是非常奇怪的事情。公民除了网络,是否有任何其它监督官员和党政机关的公开渠道,这是一个问题,如果除了网络发文,公民没有其它公开监督的渠道,那么打击诽谤就缺乏道义基础。另外,公民监督,并不需要具备完全的事实准确性,因为公民并非专业调查人员,也非权威调查机关。此外,公民监督甚至不必要掌握基本事实,他可以只是发表感慨,也可以只是反映民间的传言,唯有与官员和公共权力有关的任何表达都能够被视为必须正视的舆论,监督才有可能是广泛的,公民言论权利的落实才能够说是真实的。
一旦公民言论变得小心翼翼,公民的精神气质就会萎缩,那么公民监督、公民权利基本上也就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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