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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制约的权力无优越性可言                <span style="po

(2009-04-20 2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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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4月17日,吉林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王维工受贿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网上评论可见,很多人认为死缓判决偏轻。这应能反映民间对权力腐败的强烈情绪。但我想,像王维工这样的腐败官员,固然极度令人反感,但毕竟双手未沾鲜血,不曾做下命案,以死缓定案,应是可以理解。
  法院认为,王维工以其犯罪情节,论罪应处死刑,鉴于其主动坦白办案机关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认罪悔改表现,且受贿款物已被全部收缴,故而作出死缓判决。这是基于王维工归案后的表现。
  私下认为,官员腐败犯罪,必须承担个人罪责,但是否大开杀戒,就足以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实在是很成疑问。杀贪官,或许是大快人心的事情,但腐败之所以成为流行,而非个别或者例外的现象,原因仍在于权力制度。良好的权力制度,并非以杀来吓退腐败行为,而是能够预防腐败。给权力以大取私利的方便,再以杀贪官来快慰人心,不过是重复中国古代严刑峻法的故事而已。
  此案被称为“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王维工案”,我以为是一个奇怪的说法。
  王维工被惩办前的最后职务,是任职于申能集团有限公司,职务为副总经理,而非“原副总经理”。他于2007年初任职申能公司,在申能公司基本不管事,并很快即被查办。这个最后职务,实际上与其犯罪似乎没有关系。
  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是,1995年至2006年间,王维工利用其先后担任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国务院办公厅秘书等职务上的便利,为8家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请托单位和个人财物。王维工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上海市委和国务院工作期间。无论从“循名责实”的角度,还是从公众关注的角度,王维工案应该被称为“原国务院秘书王维工案”,才更加合理。
  官员因腐败被查处,都会被称为“原市委书记”、“原市长”等等,职务前面有一个“原”字,文字上给人一种安慰,那只是一个“原任官员”,尽管实际上他就是在任上被揪出。有时,职务的变化会使得官员腐败犯罪的事实与案名无法对号,例如张国光,在任辽宁省省长期间犯下受贿罪,转任湖北省省长,此间并无犯罪,但被查处,于是称为“湖北省委原副书记、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因受贿被处有期徒刑11年”。王维工在长期担任高官秘书期间犯罪,变为“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王维工案”,案名与事实已完全脱钩。
  王维工案的特性,在于秘书犯罪。高级官员自身拥有巨大的权力,这种权力未受约束,而且高级官员的近身工作人员也得以享受高级官员权力的溢出部分,得以索取贿赂、收受请托。王维工获得的这种利益将近1300万元。我无法断言所有的官员、官员的每一个近身人员都是腐败分子,然而一个秘书可以豪取1300万元贿款,官员又可以把案做多大,一个官员及其“服务班子”能够把案做到多大,更多的官员,更多的班子呢?
  这仅仅是腐败所造成的社会财富流失,权力不受约束所造成的决策失误还不算在内,权力合乎规定所享受的待遇不算在内,权力因不受约束而膨胀所造成的巨大的财政消耗不算在内。请所有为权力辩护的人、请所有认为权力不受约束有利于提高效率的人想想,社会供养不受约束的权力要付出何其巨大的代价,不受约束的权力有何优越性可以夸耀。
  与其要求给予王维工以死刑,何如由此去要求权力制度的变革?哪怕死刑不能废除,至少要极为慎重,对于没有欠下人命的罪犯,应当确定为不适用死刑。杀了多少腐败分子,既不足以显示反腐败的成效,也不足以减少腐败的发生,只能让人激动于“绝不姑息”的假象。腐败现象被遏制才是反腐的成效,这需要权力被制约。我相信,任何制约权力的制度,都比权力不受制约要优越。
                          200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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