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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晋宁公安看守所躲猫猫事件(或称瞎子摸鱼事件)了犹未了,李荞明之死尚待查明,陕西丹凤县19岁的高中学生徐梗荣又在接受公安调查时突然死亡。
没有人能够说清楚,这是第几个突然死亡在“生命绝对安全地带”的生命,看守、关押、刑拘、调查、坐监,自然是人因为犯罪嫌疑或者犯罪成立而付出的自由代价,但同时也可以说是生命安全的司法担保。被国家控制了人身自由的人,生命也理所当然地获得最高程度的保证。然而,事情总是乖张地发生,“站着进去,躺着出来”是如此经常地出现。
需要有多少条人命,才可以换得能给人以生命安全的司法;需要多少条人命,才能使司法场所不再变成吞噬生命的黑洞?
是的,徐梗荣是被确定为与一桩杀人案有重大关联的嫌疑人。但是无论他是否真的杀了人,都不应当死在审讯场所。在一个尚存死刑的国家,唯有法院能够宣判他的生命;在一个没有死刑的国家,人的生命更是任何人都不可剥夺。
徐梗荣的突然死亡,是病理性的猝死,还是暴力所致,也许尚待确认,但他身上的淤血、伤痕和空空的胃囊,已经足以控诉生前所遭受的苦难。发生一桩杀人案,需要的是正义实现,而非在实现正义招牌下的胡作非为,否则司法权力岂不变成以国家和正义名义红眼睛一般疯狂报复的利器?
令人遗憾,更准确地说,令人愤慨的是,丹凤县的这起杀人案调查,正是如此。嫌疑人徐梗荣现在已经死亡,被传唤配合调查的人经受了刑讯逼供。哪怕是确凿无疑的罪犯,承担肉体的摧折,也将使司法文明蒙受耻辱,那些因为作为嫌疑人乃至证人而被调查的人,受到刑讯不仅羞辱了司法精神、文明价值,而且传递了司法制度的恐怖,甚至培植了社会的仇怨。
一案生而刑掠百十人,这样的野蛮传导效应,打击犯罪或亦有效,而以国家司法的榜样作用摧残灵肉、毒化社会,功效实非犯罪之恶可比。犯罪之恶,不足以动摇社会的善恶标准,不足以摧毁正义与文明的信心;司法之恶,是一切恶中之最恶,它是最顺当的犯罪,号为正义、名为善意,不仅摧毁人格尊严,而且导致是非标准混淆、文明信心受损。
没有人怀疑警察侦破案件的权力,警察必须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这是公民的要求。然而,公民并没有授权警察以及一切司法人员去刑讯逼供,公民意志通过法律已经写明,刑讯逼供以及侮辱人格尊严的手段,都属禁止行为。为了寻获一个案犯,广施榜掠;或者控制嫌疑人以后,为求招供而刑求不已,这是以犯罪去打击犯罪,搞准也好,搞不准也好,都应当提出被追究法律责任。
除非真凶查明,杀人案受害者死未瞑目;即使徐梗荣就是真凶,他身带伤痕死于审讯场所,仍然是死不瞑目。被杀害的,仍有瞑目之机;受虐而死者,永无瞑目之望。这就是因侦办一桩杀人案而起的审讯死亡案所形成的怪圈。
不想去分析生命频频丧失于司法场所的原因,具体的原因都是具体的,甚至死亡总体上也是极少数的,然而司法的耻辱必须清洗,横死无非失手,而令人憎恶的刑求远比失手更多。不必谈“不放过一个也不冤枉一个”了,那太理想,现实是纵亦有之,冤亦有之。纵或许很难避免,但冤枉乃至横死,难道也是一定要有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