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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社会学

(2008-11-08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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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深圳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案仍未落定。林嘉祥是否喝醉了酒,是一个屡次被提及的细节。
  事件最初曝光时就有过醉酒因素:那时林嘉祥的名字还没有出现,他被称为“白衣男子”。深圳南山警方表示:白衣男子饮酒过量,……白衣男子喝多了,酒醒后称什么都不记得。
  最新的消息,与林嘉祥一起吃饭的女子找到了,报道说,那不是林嘉祥的情妇。事发当晚,林嘉祥与该女子吃饭,席间共饮一瓶1斤装白酒,林嘉祥喝了8两左右,该女子喝了2两左右,事后警方对林嘉祥抽血测试酒精,被证实为醉酒。
  抽血测试酒精,可以测出酒精含量,是不是能够证实醉酒,我不懂。有的人喝一斤不醉,血中酒精有多少;有的人喝二两就倒,血中酒精又有多少?
  醉酒是一种身体紊乱行为,也是一种文化,至少在中国,这是成立的。
  醉酒作为身体紊乱行为,属于生理学;醉酒作为文化,属于社会学。生理学的醉酒,会有结论去说明神经反应的速度、准确性会有多大的影响,对身体造成多大损害。醉酒后可能发疯,谓之“发酒疯”,这是醉酒生理学与醉酒社会学的中间状态。对醉酒行为采取何种态度,这就是纯粹的醉酒社会学问题了。
  醉酒社会学的核心问题,是“原谅”问题。如果没有醉酒,中国人是否能够理解“原谅”这个词,我觉得是一个问题。我们并不是一个能够宽恕的民族,独独对醉酒的人有着倾向于原谅的态度,这是一种“酒文化”。喝醉了,很多事情就可以原谅,而且似乎应当原谅。
  例如撒酒疯,如果撒出了什么恶劣行为,大家会认为比没有醉酒而造成的恶劣行为稍好一点,因为那是无意识的。社会学意义上,撒酒疯差不多被认为是一种“条件性精神病”,好像责任应当比不属于撒酒疯的同等行为小一点。
  林嘉祥掐女孩脖子时,醉没醉酒?法律是并不承认人醉了酒,就可以少负些责任,但社会心理上,会觉得醉酒发疯至少情节上比神志清醒时要轻一些,所以“白衣男子饮酒过量”,“酒醒后称什么都不记得”,这样的细节会在人们心理上产生反应,使人倾向于用醉人的标准去衡量掐脖子行为。醉人标准,就是比不醉的人低一些的标准。不醉的人不能掐女孩的脖子往厕所里拖,醉了的人也不能这样做,但毕竟是醉了,脑筋不清白了,乱了,这比清醒状态下要易于理解一点。这就是为什么需要反复强调“醉酒”的原因。
  有人会抓住细节,说酒店的现场视频看,林嘉祥也未见醉得有多很,乃至是没有醉。这就差不多同意了上面所说的醉酒社会学,害怕在醉酒标准之下来解释林嘉祥的行为。这既显示了醉酒社会学的客观存在,也表明只要接受这种醉酒社会学,事情就会围绕酒精而不是围绕是非来展开,完全的是非问题被部分地麻醉为喝酒问题。
  “醉酒误事”,这是一种教训,看看,是误事,事情被耽搁了,搞失误了,这总比“搞破坏”要好得多。你本来应当不掐人脖子,为什么掐了,醉酒了,事情搞错了,也不必深问。本来不该说“你算个屁,敢跟我斗”、“我是交通部派来的,级别跟你们市长一样高”,虽不可谓不属实,毕竟包装是需要的,你为什么扯了包装,醉了,你能跟醉人去计较什么呢,他是说胡话,胡话是不作数的。
  醉酒的人,差不多是半人,这可能是确实的。林嘉祥醉酒,做的事被人说成是禽兽之行,这是道德判断,而非法律定性,应属准确。但林嘉祥醉了,也没见他忘记自己的尊贵身份啊。“酒后吐真言”,大概也是醉酒社会学的一个结论。
  很想说不要把注意力扯到醉不醉酒上面去,醉酒言行要原谅,这样的醉酒社会学应当终结。但是,想到这个社会大概只有醉汉和疯子还能吐些真言,我又犹豫了。

                                    200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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