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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是无所谓的

(2008-04-23 1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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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运气来了,门板都挡不住。我说的是北京地铁塌方6人死亡案的责任人,北京海淀区检方刚刚认定,他们不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罪,建议警方撤案。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3月28日上午9点左右,北京地铁10号线苏州街工地坍塌, 6名工人被掩埋。施工方法定代表人邓尤东指示项目经理先救人,不要上报,同时发短信给公司调度室主任“赶快抢救,确定人员,封锁”。事发8小时后,警方才接到报警。两天以后,第一名工人遗体被挖出,42天后,被埋工人遗体被全部挖出。
  《京华时报》4月19日报道说,“证据表明,此次事故是由地质突变造成,属于不可预见的偶然事故,海淀检察院遂认定承建单位的4名相关负责人不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罪”。
  坍塌由地质突变造成,怎么会导致检方“遂认定”不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罪呢?我疑惑了好半天,才明白这里面的道理:它是“不可预见的偶然事故”,不属于“重大安全事故”,连重大安全事故都不算,哪里会有“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罪”。这是釜底抽薪之法。
  我想,地铁坍塌中没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没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罪,这个道理应该讲得更明白,但不知为何检方却要含含糊糊,讲出许多废话。
  检方说,刑法意义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罪,首先要有瞒报行为,并由于瞒报造成贻误抢救,或由于贻误抢救造成人员死亡。这一事故中虽然责任人没有上报,但没有拖延抢救时间,被埋工人的死亡与瞒报无直接因果关系。
  有什么必要讲这些呢?不是安全事故,那么瞒报不瞒报、抢救不抢救、死人不死人,都不能构成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罪,岂不干脆了当!给出一大堆与结论无关的条件,把人绕晕,这是“脑筋急转弯”的搞法。检方为什么也要如此费事呢?不解。
  不过,我还是要感谢检方那些多此一举的解释。这些解释在这里是多余的,在另外的地方可能就不多余了。例如,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责任人要瞒报,行不行呢?按照检方的说法,似乎是可行的,只要赶快抢救就行了,甚至如果死了人,只要抢救是死,不抢救也是死,与抢救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也行了。这都不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罪。
  出事后隐瞒不报,自己暗暗地“赶快抢救”,排除了通过社会动员实施更有效抢救的可能,也可以算“没有贻误抢救”;如果不管怎样抢救,死人总是要发生,那么瞒报不瞒报在刑法意义上都一样。检方的解释,是这样的意思吗?
  这真是再好不过的解释了。事故,是不妨有之的,关键要找到“不可预见的偶然”的结论;瞒报,是不妨有之的,关键是“赶快抢救”;甚至不救也是可以的,关键是证明“救和不救都是死”。
                                   200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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