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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头直当乱麻斩

(2008-03-25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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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_sina_#8220_word__不仗拖氐木敌陆⒘吮暧锼“飞车抢夺,拒捕击毙”。西安一个公安分局挂出布标称“抢劫拒捕者依法当场击毙”。湖南衡阳街头出现“两抢拒捕,当场击毙”标语。
  早前,海口警方挂过“抢劫拒捕,当场击毙”,湖北荆州警方表示“对飞车抢劫、持械抢劫拒捕者,可以依法当场击毙”。
  这么多地方亮出当场击毙的底牌,使我知道治安情势是何其严峻,何其复杂。我知道,斗争向来要“有理有利有节”,行动向来是“十分必要”。那么,抢夺、抢劫案件一定是多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拒捕行为一定成了相当普遍的现象,才使得当场击毙合乎一贯坚持的“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方略,并当得起“非常必要”的赞赏。
  没有比“当场击毙”更严厉的警告。当场击毙,意味着生命的立即终止,意味着最高惩罚的瞬间实现,逮捕、起诉、审判等等过程将变得不必要、不可能。
  公民非因审判不得被剥夺自由,至于生命,更加复杂,世界上很多国家不给审判赋予剥夺生命的权力,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无不宣称对剥夺生命的刑罚使用极度慎重。然而,如果犯罪行为威胁到他人生命,而且非当机立断不足以解除这种威胁,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禁止对犯罪行为人就地正法。
  “拒捕击毙”,是什么意思呢?听起来,好像是只要拒捕就要加以击毙,如果不击毙,就是错误。只要荆州警方说的是“拒捕者可以依法当场击毙”,存在击毙和不击毙两种可能,主动权掌握在警方手中。我想,不管是把击毙作为唯一选择,还是作为两可选择,都把“就地正法”变成了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而没有限制在解除犯罪行为对他人生命造成现实威胁的范围之内。
  当场击毙,应是情势所逼,无可奈何,而非积极主动的选择。你可以说,抢劫犯罪太多了,一旦抢劫,案犯又拒捕,就当场击毙,这也算无可奈何,情势所逼。但是,当场击毙是不是无可奈何,只能一件事一件事算,而不是以整体的治安形势而论的。抢劫案多,就当场击毙抢劫的,绑票案多,当场击毙绑票的,盗窃案多,当场击毙盗窃的,治安恶化,干脆所有犯罪都当场击毙了事。这样,国家还要司法制度做什么呢,只要有“当场击毙法”就行了。你会说当场击毙还要有以拒捕为前提,这是限制,但拒捕行为有轻有重,有的构成对他人生命的威胁,有的却未必,难道只要拒捕就要使用枪械,只要使用枪械就要以击毙为原则?
  我更深的忧虑是,“拒捕击毙”被理解成法律威严,使施加“狠手”变成思维习惯。在这种情况下,也许你会忘记法律是什么,你甚至可能隐隐希望案犯能够拒捕,以便让你有击毙的机会,你会认为这就一劳永逸地收拾了治安意义上的一匹害群之马。你将走上迷信暴力的道路,相信强暴的力量才是太平生活的本钱,你会习惯于“快刀斩乱麻”,谁要惹你心烦,就被当成乱麻处理掉。
                                    200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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