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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突发事件应对法》开始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政府应当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发展的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早在《突发事件应对法》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之时,人们已经高度关注与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的内容。公开信息的缺乏,使人们在突发事件面前处在相当被动的位置,人们无法获知确切的事态,很难判断自己的处境,很难主动选择自己的行为,不得不成为一个被安排的对象。
民众知情权不仅限于突发事件。从根本的意义上讲,人并非被使唤的工具,也不是一个任由搬用的对象,知晓与他自己以及他所生活的环境相关的一切信息,是他与生而有的权利。现代社会的政治法则,是民众组织政府,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社会的主人,由此,民众获知各种社会信息、政府信息,属于天经地义。政府向民众报告自己活动的信息,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这就是为什么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的一个不言自明的内容,也就是为什么近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意识的觉醒而政府信息公开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政府神秘其事是政府与人民关系的一种倒置。公民意识的觉醒,必然伴随对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要求,而获得知情权,是行使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前提。
在现代社会,民众知情的首要渠道是大众传播媒体。大众传播虽然属于一定的社会组织或者商业机构,但就其职能上说,它依靠向公众传播信息而生存,而非向“内部人”进行通报。由众多媒体所构成的传播网络更是形成了丰富的生态,这种传播生态就是民众生活的信息环境。民众当然可以直接获知信息,然而通过传播网络获得信息是更加经常的情况。同时,政府需要直接面对民众,直接服务于民众,直接向民众负责,直接向民众传递信息,但大众媒体是政府不可逾越的信息渠道。
在政府、民众媒体之间,形成了一个关于信息公开的博弈场,民众的要求与权利满足则是信息公开的决定性力量。传统上,政府发号施令,媒体照单直录,民众听令而行,这样的格局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标准。民众主张权利,媒体平衡意见,政府服务民众,这才是现代社会的标准。民众有权获知信息,政府信息必须公开,媒体必须真实、公正地传播信息,这才是现代社会的信息准则。
在网络和全球传播时代,隐瞒信息、不发布信息、发布虚假信息、想发布信息和不想发布信息自便,或者通过发布不全面信息来左右人们的判断,既面临着技术上的巨大困难,也将支付经济和民意的巨大成本,同时培育出有“秩序”而无见识、无胸怀的工具。在信息公开上需要的不仅是一种执行法律法令的态度,而且是认识到信息革命不可逆转的时代潮势。
人类正面临信息革命的巨大变化,如同工业革命将权力从土地转移到资本拥有者手中,信息革命正在使信息差异变成人类发展差异,这也是“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它正在带来如同工业革命将资本上升到权力主宰地位的变化,这就是托夫勒所说将权力转移到信息手中的“力量转移”。在中国,信息革命和进行中的现代化必然汇流,它所带来的权力转移也必然出现。这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