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坦州镇发生一起亲生父亲杀死“白粉仔”儿子的案件,1600名街坊联名呈情,请求司法机关对凶手从轻惩处。
当我用上面的文字简述这一事件时,客观的语言后面,其实隐含了必然引起人们相应情感反应的倾向。“亲生父亲”的说法,会让人想到凶杀是一个迫不得已的事情;“白粉仔”身份使被杀者区别于一般的儿子;一千多名街坊联名请求从轻,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凶杀事件的残酷性,甚至使凶杀变成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事实上联名街坊说的正是,这次凶杀是“大义灭亲,为民除害”。
这样的案件在现实中并不孤例,尽管发生的概率很低,但以中国之大,仍然会有一些同类案件得以报道,上面的文字则是对这类案件进行叙说的基本框架。在这一框架中,有一个亲生的父亲,有一个恶行不改的儿子,有一群同情杀人者的邻居,最后,杀子的父亲得到从轻处理。
人们对这类案件的直觉判断,建立在亲情难弃的基础上。这构成了“父亲杀死儿子”与“儿子杀死父亲”不同的解读基点。父子相残,无论父杀子还是子杀父,都是人性失败的巨大悲剧。父亲杀死儿子,会被认为有较多“迫不得已”的成份;而“儿子杀死父亲”,容易让人感到“违悖天伦”。在人们眼中,父亲杀子容易被视为惩罚权的过当使用,而儿子杀父是没有道理可言的纯粹暴行。
当然,这一隐秘的态度也似乎在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境中得到了验证。杀子的父亲面对的总是作恶多端的儿子,杀父的儿子则总是一直表现了蔑视公理与人伦的秉性。不过,我还是想说,“父亲就是父亲,儿子就是儿子”,这种“父父子子”的观念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到人们的判断,父子冲突的基本伦理是父亲的权威应当维持,哪怕一个坏人,他被父亲杀死与被别的人杀死,人们的反应也是不一样的。
法律会怎样处理这样的事件,涉及到法律在一个怎样的文化背景下施展。你可以说“法不容情”,但面对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情理不可阻挡地会进入司法过程。执法者是一个个的人,而不是一架架机器。法律要实现公正,但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对公正会有一些不同的理解。一个父亲杀子,一千多居民求情,这是一种民意,如果法律判决让人感到“太严厉”,那么人的内心将无法得到安抚。考虑到“父父子子”事实上被整个社会接纳,严厉的判决震动的就不只是那一千多人。很明显,法律既在一定的制度空间内施行,也在一定的文化空间内施行,结果会是在制度与文化之间求得一个可接受的妥协处理。
法律总是要面对各种极端事件。有些极端事件其实很容易判决,例如大屠杀。有些极端事件很复杂,例如父亲杀子,它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甚至可能是处心积虑的预谋,但人们几乎总是把注意力不放在凶杀本身,而是放在“儿子从来就不是个好人”身上。问题是,就算“从来就不是个好人”,谁会管这种家务事呢,只有发生了凶杀,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设置才开始启动,讨论的只是如何完成对悲剧的惩罚,而悲剧已无可挽回。
当你承担自己的命运时,没有人管你,而当你做出改变时,就变成了社会问题,各种社会设置开始对你发生作用。从根本上说,人类还没有聪明到能够建立起一种如意的制度,使得社会设置既能给个体以细微的抚慰,从而避免个体“长期压抑后的暴发”,又不至于干涉个体的隐秘空间和内在自由。
200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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