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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消费者预付式消费的权益保护

(2023-11-24 09:39:57)
关于对消费者预付式消费的权益保护


关于对消费者预付式消费的权益保护


关于对消费者预付式消费的权益保护

 

一、 预付式消费的概念和分类

预付款式消费就是先付一定费用,分期或后期才能得到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方式。

生活中,根据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和用途不同大体可分两种。一种是单用途预付卡,这种是普通消费者接触较多的,就是在商场、超市、餐饮、娱乐、美容等商贸流通或服务业办理的只在本企业或同品牌的连锁企业使用的一种消费卡。另一种是可以在发行机构之外,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跨企业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这种多用途预付卡的发卡企业需要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由人民银行实施监管。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与普通群众关联度较高的第一种单用途预付卡的消费和管理。
   
二、现有的对单用途预付卡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于作者水平有限,可能不全面)

(一)  法律和地方法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条文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包括治理预付卡收费在内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包括政府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各组织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此条明确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2.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都制定了自己的消费者保护权益地方法规,本文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农业、商务、旅游发展、通信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此条明确了包括治理预付卡在内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是政府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消费者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自消费者通知经营者时生效,经营者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记名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法条明确了预收款服务经营者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开展预收款服务的经营者终止服务,未事先通知消费者又无法联络的……。第六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六条第()项至第()项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六十七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了对预付款收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三)国务院规定和部门规章

1. 为理清监管部门责任,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两个重要文件,明确了“四个谁”原则,即:“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这两个文件分别是:20151013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201996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这从另一个角度进一步确定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监管工作也应该落实“四个谁”原则。即:商务、文旅、体育、住建、农业、工信等各相关部门都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在自己主管领域或自己审批的领域开展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开展预付卡治理工作。

2.作为商贸流通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门为切实履行职责,为维护预付消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出台了相关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9月出台,20168月修订),但遗憾的是该规章不是对自己主管行业进行全覆盖的维权,而是有选择性的仅对自己分管领域的法人企业适用,对于主管领域发卡量大的个体工商户,甚至无证照的自然人则未被纳入监管范围。其实,未列入部门规章的自己主管领域的消费维权及监管工作依然还是自己的,因为这是法定职责,不会因为部门规章未列入而免除了自己的监管职责。同理,其它未制定部门规章的部门也不会因为没有规章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比如,投诉较多的教育培训行业等。所以,对预付款消费维权首先是以主管行业为依据进行职责划分的,其次是依审批权划分的。不是以有无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性质(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等为标准划分的。

3.对于一些无主管部门的领域和行业的预付款消费侵权行为,也不是法外之地。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兜底维权。市场监管部门除了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监管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制定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部门规章,其中的第十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及罚则。

总之,凡事为则成不为则废。预付式消费对激发消费市场、增加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要各部门站好岗,守好责,共同努力协作配合就没有治理不了的难题,克服不了的困难,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不要报怨现实和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要推诿说是别的部门的事,各部门唯一应该做的是:根据现状,立足职能,发挥作用共同做好工作。

                                     

                                               未然央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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