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社会团体的作用和组织活动的原则
摘
要
在我国,以文艺、体育为主要内容、由老龄志愿者构成的老年社会团体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积极地开展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老年社团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它对于丰富和繁荣群众文化体育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一件好事情。好事要做好,
就必须遵守和落实好一系列的组织活动原则,以确保老年社团的稳步健康发展。
关键词
社会团体
、老年社团、作用、活动原则
目前,我国各种民间社会团体(简称社团)尤其是由老龄志愿者组成的文艺、体育社团不仅众多、广泛而且还很活跃。这些社团多能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发展态势良好。这些社团一般都挂靠或附属于依法注册批准的一级或上级社团组织之下。最低也是社区居委会批准认可和社区需要而成立的。在我国,任何社团的成立和活动都要合法,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成立,守法活动。这是必须遵守的根本前提和原则。从老年社团来讲,多为文艺娱乐和体育健身性质的,也有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的团体,简直五花八门、丰富多彩。比如,在城市社区的居委会,就有什么市民学校、读报组(学习组)、编织组、太极队、各种球队、合唱团、小乐队、京(评)剧团、舞蹈队、模特队等几个、十几个不同门类和形式的群众自发的非营利性的老年团队。他们一般都能坚持定期开展活动和参加社会公益义务表演(比赛),以自娱自乐为主,同时力所能及地为社会服务。老年社团的涌现,是我国形势稳定、社会和谐并日益向好的表现,也是老年人身体健康、生活幸福、邻里和睦、精神愉悦的表现。另外,国家也在不断地加大对老年事业和产业的投入,完善法制和政策。这是老年社团得以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的重要基础和有力支撑。
(一)老年社会团体发挥的重要作用
1.稳定作用。我国坚持实行改革开放,正处在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和各种利益冲突已经凸显。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指出:“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靠自己的发展。”后来,他更直接而干脆地说:“发展才是硬道理。”他特别强调:“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也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可见,发展是关键,改革是出路,稳定是基础。一定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老年社团是一个特殊群体,自身有其天然的稳定性,是一个比较稳定的群体。一般认为60岁以后是人生的成熟期。有一首打油诗说的很形象:“秋来葫芦黄,人老鬓染霜。世事皆明瞭,是非肚里装。”也有人感叹:“老了才有自知,才有自在,知道生命长短了,知道世界大小了。如果50年前知道今天的道理该多好啊!”老年人绝大多数比较成熟、老练、稳重,社会地位也相对比较高,经多见广,比较理智,饱经风雨、历尽沧桑、坎坎坷坷,都有一定的人生觉悟,有较强的是非辨别能力和行为抑制能力,有的有专长,甚至有绝技。老年社团中成员也是来自行行业业、卧虎藏龙、人才济济,有退休的工人、干部、科技人员、军人、教师等,他们这些人及他们身上的丰富的经验和阅历,是促使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力量,是“社会的稳定器”。
2.活跃作用。退休是人生第二个春天的开始。青春本身是活跃的,第二青春更有它独特的活跃期。这是一个收获的活跃期、享受的活跃期、寻找开心快乐的活跃期。老年人退休后,绝大多数会融入社会、社区、社团,成为新的社团人,特别是涌现的文艺、体育社团,对于繁荣群众文化,丰富和活跃社区生活,促进和谐社会、和谐社区建设发挥着积极作用。老年人绝大多数肯于刻苦学习和钻研,他们富有时间和强烈的求知欲望,使他们学什么都能学成。因为有时间、有精力,认真专注,又有兴趣。正像毛泽东主席说过的那样:“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的确,老年人一般都很认真,只要立即行动起来,学什么都来得及。行动是实现人与人差距的超级力量,只有行动才能将你带到理想之地。苏联大文豪高尔基说过——学习永远不晚!只有老有所学,才能老有所为和老有所乐。因此,老年社团的特点不仅很认真、很规范,而且还很活跃,正处在相对活跃期,大有“生命不息,活动不止”之风!
3.发展作用。老年人组成的各种团体,本身就是一种新生事物,也就是某种意义上的发展。如今新时代更是呈逐渐增长之势。老年人退出工作岗位后,退而不休,除极少数还在原来的战线上继续发挥着余智余力,更多的老年人退休后进入新的行业和领域,想学想干自己喜欢的事情,从此开阔了人生空间,既壮大了队伍,增加了新鲜血液,又促进了发展。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的今天,君不见,还有多少身体尚健的“银龄人”在到处奔波忙碌着!或去继续打工或上老年大学深造或是参加社会各种活动,发挥着一个老年人的正能领和真本领。足见,老年人不是包袱、不是累赘、不是负担,老年人是促使社会发展的智囊宝库和社会的宝贵财富啊!
(二)组织活动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
1.
自愿原则。或叫自由原则。自愿也是一种自由。自愿者,说白了就是自己愿意、自己情愿、自己乐意的情况下的主动的有意的所作所为。自愿也好、自由也罢,都要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人老了,退休了,由单位人变成为社会人、社区人或社团人。不管你在职在位时干什么、做什么、是什么,一旦退休了,过去的也就告一段落而成为历史。大家都回到了平等的普通人的行列,开始了崭新的人生。退休后,自己打算干什么、做什么、学什么,都是自觉自愿的。自愿原则成为退休后的第一原则、首要原则。不情愿的、不自觉的、不自愿的事情不会再干了!包括参加各种社团,都是自愿自由的。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真正实现了“以人为本”,也就是以自愿为本。
2.
开心原则。或叫快乐原则。我们老年团体特别是文艺、体育团体,其成立的目的就是寻求开心、快乐和健康的。我们都说要快乐每一天,这是大家美好的愿望和本意。但要真正做到却有一定的难度。要开心,就要把心放开、放大、放活。要活好,心别小。殊不知,一个人的快乐不是他拥有的多,而是他计较的少。若是斤斤计较、两两计较,能开心吗?要开心,必有容忍之心、容人之心、包容之心。要开心,就要计较的少、奉献的多。开心,它是自己寻找和追求的结果和出发点。开心原则也是不争论、不议论原则,是不问事、不管事、不惹事、不添乱原则。相信自己,也相信别人。要做到这些,必须身体力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真正做到了这些,才能真正开心。若是成天价叽叽咯咯、嘀嘀咕咕、蝇营狗苟、婆婆妈妈,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执不下,就很难达到和谐共处、和平共处,更谈不上开心了。不合群儿的老年人很少很少,但这类人难免被“边缘化”而甚至被迫离开这个团体。当然,独处也是一种人生境界。独处只要得法,只要善于独处,也是一样可以健康养生、快乐度日,安享晚年的。
3.
安全原则。或叫适当原则。老年人的活动千万要注意安全,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坚持安全第一。根据老年人的特点,要量力而行、适可而止,过犹不及。人生经验告诉我们,干什么事情都要掌握好度,掌握好尺寸和火候。人生就是这么一个既漫长而又短暂的过程,除了外因,主要依靠我们自己的把握能力、觉悟水平和控制程度。人生和大自然一样: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一定要做到适应和适度,不适应就要遭罪,不适度就要倒霉,到头来都会出问题的。人到老年亦是如此,老年活动更要如此。一定要从老年人的实际出发,不要不服老、不可倚老卖老,不可过分、过量、过时、过度。服老是一个人清醒和睿智的表现。宁可稳当一点、稳重一点、缓慢一点,力争做到不急不躁、不气不馁,平安缓和,方为适当、恰当,恰到好处!
4.
纪律原则。老年活动也是要有纪律的,只不过是要靠自觉遵守、自己掌握罢了。对老年人而言,纪律已不是铁律、定律,而是软律、活律、变律、通律,就是要灵活一些、变通一些,并不是板上钉钉,可以灵活掌握。没有纪律不行,乱哄哄的、一盘散沙不行,各自为政不行,太随便了不行,太死板了也不行。老年人的情况很复杂,具有不确定、不稳定、易变动、多变化的特性。随着年龄的增高,老年人今后的不确定性更大,易出变故,易出意外,万万不可强求。不是有这样的格言吗,“今天晚上脱下的鞋子,明天早晨不一定还穿得上。”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啊!所以,要求老年人的纪律,可以因人而异,可以适当灵活一些。
5.
免责原则。我本人退休后参加和组织老年社团活动也已多年,我亲身感受到了老年社团的正能量作用,但也经历了社团活动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和事故。比如,个别老年人带病上阵,多数是头疼感冒之类;有的老年人突感不适,突发疾病,甚至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活动过程中、后发生意外情况,造成病重后果住院治疗的,甚至有个别老年人因为国事或琐事发生争执或口角而犯老病甚至猝死的现象。这种偶然的、突发的现象虽然并不多见,但确实发生过的。这时组织者、管理者一定要慎重行事,妥善解决;对个别不明事理的,处理不好,就容易引发争议,产生纠纷,甚至对薄公堂、诉诸法律。无奈之下,现在有的社团与会员签订“免责协议”,以防万一,实属不得已而为之。因为老年团体的组织者、管理者都是义务的奉献的自愿的没有报酬的。任何一个团体要想正常开展活动,总得需要一两个、两三个甚至更多热心的义务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水平的人出面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组织者、管理者一定要事先声明、下安民告示:凡是自愿参加的活动,出现一切问题,均有个人负责。即组织者、管理者没有责任或免除责任。参与者也应该有这样的意识:在自愿参加的活动中,参与者的一切损失、损伤、疾病甚至更严重的死亡都要自己首先承担责任。当然,免责和防范是两回事。免责也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防范是必须的必要的必行的。工作要尽量细化、注意细节、过细工作,防患于未然。但是,防范不等于不出问题。尤其是老年人有时又容易出问题。这就是有的社会团体签订“免责协议”的初衷——出了问题,参与者自己负责,免除组织者、管理者的责任。这一现象很值得研究。这是一条很实际很重要的程序和原则。可喜的是,在这些方面我国民法典已经有了明确的专门规定——自甘风险原则。
参考书目: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64页。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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