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机构从业人员投资企业、持有股权的限制
(2016-05-06 19: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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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证券机构从业人员投资持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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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主席令第14号,自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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