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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机构从业人员投资企业、持有股权的限制

(2016-05-06 19:19:41)
标签:

法律

证券机构从业人员

投资持股限制

分类: 法学专业背景

              证券交易所、证券机构等从业人员成为公司股东的限制

    问:证券交易所、证券机构等从业人员成为公司股东是否有相关限制?

    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禁止持有、买卖、受赠他人股票,故,上述人员,一般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主席令第14号,自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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