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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日,深圳市原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党工委委员、综合执法队队长张庆云涉嫌受贿,被深圳市纪委工作人员从办公室带走,归案后,张庆云先后交代了多宗受贿事实。
2014年8月7日,此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现场,张庆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出示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然而,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贪官主动退赃90万,法院审理赃款只有人民币19万元、港币30万元,并当庭宣布将贪官多退的赃款30万返还给贪官本人。法院这样的宣判真让人难以置信!
新闻播出后,立刻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太荒唐了”、“收了的赃款竟然吐了出来”、“法院返还贪官赃款符合法律准绳吗”等评论和质疑不绝于耳。原本只是一桩执法人员受贿案,一下子却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其实,贪官多退赃歀的可能不外就是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确实贪污受贿了,但检察机关没有掌握证据。这就需要检察机关继续补充侦查,为多退赃的钱查清出处,准确定罪,而不是忙于退还“多出的赃款”;二是这多退出的30万元确实不是贪污受贿的,但很有可能属于不合法的灰色收入,属于违纪所得,这也是属于没收范畴而非返还贪官本人;三是赃款本身就是90万,但是贪官知道,交代越多退赃越多,交代越多说明自己贪污受贿的金额越多,罪行越严重,受到的惩处就会越重,因此,贪官便千方百计地隐瞒自己的贪污受贿所得,尽量少交代,以期侥幸过关;四是贪官多退的“赃款”是否返还本人,不是看“最终被指控收受贿赂”的数额,而是要用贪官的总财产或者支出,减去其合法收入的部分和可以证明来源合法的部分,差额部分就是“来源不明的财产”。依照我国刑法,“来源不明的财产”也应该依法予以没收,而不是返还。
据说,这名贪官还“交代了诸多纪委没掌握的问题”,这就让人对法院为何放弃受贿线索,不深入查明全部犯罪事实就匆匆返还贪官赃款30万的行为产生质疑。检察机关绝不应以“查无实据”为由,对多出的赃款一退了之,正确的做法是,趁热打铁,顺藤摸瓜,根据已有线索,深入细致地查下去,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任何一条腐败线索。即使到最后仍然查无实据,也应按照我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没收,怎么也不应把赃款双手奉还给贪官。
总之,作为检察机关,明知是赃款,却放弃追查,这是失职渎职;面对贪官多退出的30万元,检察机关应该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的侦察有无疏漏之处?对多出的赃款一退了之,是否有人故意要给贪官减轻罪行,帮助其减刑?“有法不依,以权代法”还要走多远?非常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对此案进行更深入的查证,向社会各界公布更多的信息,给公众一个知情权。
也许有人会问,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后应如何处置?我国刑法第64条有规定,赃款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有合法被害人的,应当责令退赔。贪官的违禁品和供犯罪分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有些贪官还要被判处附加刑罚金。对于追缴、没收的财物以及判处的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任何人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换言之,对于贪官的这些赃款和财物,国家毫无疑问享有所有权,上缴国库之后,统一有国家财政进行重新分配,至于怎么重新分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按照国家的财经制度进行运作。
我们不妨了解一下澳门在处理有史以来最大的腐败案件——欧文龙贪污贿赂案的做法。欧文龙在职期间,贪污受贿金额高达好几个亿,创下了澳门有史以来最大的腐败案件的记录。这些赃款由特区司法机关没收后,统一纳入特区政府的财政,由特区政府统一再分配给澳门居民。只要是在澳门定居满5年的居民,每人可以领到5千元,不满5年的,每人可以领到3千元。因为欧文龙这些钱是通过违法买卖土地等方式得来的,他们损害了澳门居民的利益,所以这些钱最后就应该返还给澳门人。
真的佩服澳门特区政府和官员,他们真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着想。而国内的一贯做法是,赃款赃物统一上缴国库,因为国库的财产是国家的,而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因此,可以说,贪官的赃款、赃物应该归属于人民所有。但人们怎么能够分享这些赃款赃物的所有权呢?人民怎么才能感受到他们对这些赃款赃物的没收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呢?澳门特区政府的做法给我们开了先例,可否借鉴或仿照其做法,通过统一分配的方式,将赃款和赃物统一平均分配给居民。这不仅可以让百姓看到反腐败带来的好处,还能提高他们检举、揭发贪官污吏的积极性,能够形成对官员一种强有力的监督力量。
设想一下,我们大陆是不是可以这样处理这些赃款和赃物呢:凡是追缴和没收贪官的赃款和赃物,按照贪官所在的地域,由当地政府将这些赃款、赃物统一进行管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重新分配。一方面,可以将这些赃款以及赃物拍卖所得的价款的一部分钱,按照贪官所属于地域,给当地的每个人进行派送;另一方面,按照贪官所属的部门,设立相应的慈善基金。例如,在教育系统查处的贪官,那就设立一个教育基金会,如果是在法院系统查处的贪官,那就用这些钱设立一个被害人赔偿基金会。如果某个案件查处的数额太少,那么,可以先由政府统一管理,在累计到一定数额后,再按照同样的方法进行重新分配。
这样做,除了可以调动当地人民检举、揭发当地贪官的积极性之外,还可以保障某个系统的慈善基金的积累,通过慈善基金为人民和社会做更多的好事。此外,还可以弥合贪官污吏给人民曾经带来的伤害,缓和和化解国家、政府与人民的紧张关系。每一起腐败案件最终损害的还是人民的利益,都是在削弱国家和政府存在的合法性,都是破坏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都制造了国家、政府与人民的紧张关系。因此,如果能够将这些赃款赃物重新分配给人民,等于是在告诉人民,那些贪官污吏巧取豪夺的钱也是人民的钱,他们已经背离了人民,已经异化为人民的敌人,他们的行为已经背叛了政府,他们的钱也是人民钱,人民的钱归人民,这在法理上是解释得通的,人民通过分得赃款赃物,可以弥补自己由于腐败而受到的利益损害。

此篇散文讲办案,过程突出证据谈。
涉及贪官退赃款,检察法院握全面。
法庭判案按条款,掌握证据检察院。
蔷薇露开写此文,法律知识学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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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罢此文心发寒
不挖证据退账款
世间多少奇怪事
唯有此案最荒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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