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五旬的重庆人廖大妈与72岁的广州居民施老伯于2008年3月认识,在不断的接触中,两人互相产生好感,在2008年11月,两人开始黄昏恋。
廖大妈与施老伯这段黄昏恋最初的日子还是挺甜蜜的,两人出双入对,一起去上海看世博会,看完世博回来后没多久又相约去广州大夫山公园骑双人单车,甚有情趣。然而,由于施老伯家在广州,而廖大妈家远在重庆,为解相思之苦,廖大妈决定追随施老伯在广州安家。
2009年9月,两人签订了《共同生活协议书》,约定施老伯从2009年10月起,每月支付廖大妈“生活特助保障费”600元。2009年9月24日,廖大妈从重庆来到广州,住进了施老伯位于广州荔湾区周门南路的家。
可是,才住了3天,两人就开始闹别扭了。施老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与之同居的廖大妈,要求取消《共同生活协议书》中的约定,但廖大妈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名,并仍然住在施老伯家中。
后来,两人和好了,施老伯让廖大妈把分手通知撕掉,说当初说分手只是吓唬她的。廖大妈说,“他这个人把钱看得太重了。我每个月拿600元不是不劳而获的!”据了解,在与施老伯同居的日子里,廖大妈负责搞卫生,照顾对方的饮食起居。“他的子女希望我们就这样在一起,不结婚,可能担心我分他们的财产,其实我并不贪财。”廖大妈如是说。
2010年10月3日,廖大妈与施老伯在大夫山骑双人自行车时,车子忽然倾倒,两人跌倒在地。廖大妈被自行车压住,导致左膝关节前半月板前角损伤。这次骑车受伤,廖大妈觉得施老伯很不体贴。廖大妈说,她本来不会骑车,为了顺从施老伯的兴趣,才无奈坐上自行车,由施老伯一人踩行。“他把持不住倾斜的车身就骑车,任由车倾倒,自己右脚跨过了事,全然不顾坐在后面的我”廖大妈恨恨说。她觉得这次受伤是施老伯造成的,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在她受伤后,一向被她细心照顾的施老伯却一点也不照顾她,也不给钱治疗,连一句"对不起"之类的话也没有。“我本来希望他能对我负一点责任,对我体贴一点,和气一点,让我在心理上、情感上得到一丝慰藉,然而这么普通的要求在他那里都得不到满足,我的心彻底绝望了。”廖大妈一气之下提出分手。
分手后,由于在赔偿医药费的问题上谈不拢,2011年9月30日,廖大妈将施老伯诉至广州荔湾法院,要求施老伯赔偿。2011年11月14日,荔湾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施伯赔偿廖大妈11097.69元。判后,两方均不服上诉。2012年6月8日,广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诉讼期间,廖大妈为了左膝的伤继续去医院诊断,法院认定她支付了医疗费1346元。为了讨回后续治疗费,廖大妈在2012年11月5日又提起诉讼状告施老伯。荔湾法院同样按照50%的担责比例,判决施伯赔偿673元。
一审判决后,廖大妈不服,今年初再次上诉,称后续治疗费包括医疗费和药品费共计49389元,应该全部由施伯负责。而施伯则书面答辩称,廖大妈的伤不是跌落自行车造成的,是她在2008年年中被一辆面包车撞过而导致的。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廖大妈所主张的部分医药费为其自行购买药物所产生的费用,她在并无医疗证明的情况下就购买氨糖、骨胶原等药物,并据此主张施老伯赔偿相关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广州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在讨要医药费的同时,廖大妈又向荔湾法院提起了另外一宗诉讼,要求施老伯支付自己生活特助保障费18000元。廖大妈说,双方在2009年9月15日签订《共同生活协议书》,约定施老伯每月给她600元。但从2010年4月起,施老伯便自行停止支付了。
荔湾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属于朋友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双方签订的《共同生活协议书》实质是施老伯单方对廖大妈的赠与合同,且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施老伯曾向廖大妈发出取消《共同生活协议书》书面通知,实质是他单方撤销赠与。廖姨收到撤销赠与通知书后拒绝签名,不影响撤销行为的成立。
据此,荔湾法院驳回了廖大妈的诉讼请求。
这样的裁判结果,廖大妈但当然不服,她继续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认为,廖大妈跟随施老伯从重庆来到广州,以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相互照顾为目的,与施老伯签订了《共同生活协议书》。协议书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廖大妈所要承担的义务,但廖大妈确实承担了照顾施老伯起居饮食的责任。故本案应为同居关系纠纷,而非一审法院认为的赠与合同纠纷。法院认为,虽然施老伯曾发出分手通知书,要取消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但他并未实际停止执行该协议,而是从《共同生活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即2009年10月开始,每月向廖大妈支付生活特助保障费直至2010年3月。而此后,廖大妈亦承担了继续照顾他的义务。据此,广州中院支持廖大妈的请求,终审判决施老伯支付18000元。
至此,廖大妈的黄昏恋官司终告胜诉!
感谢博乐紫嫣荷冰推荐本博上新浪草根名博首页《情感夜话》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