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法规颁布时间
(2016-03-07 09:39:25)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纲要》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的,是指导广大幼儿教师将《规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转化为教育行为的指导性文件。
2001年7月1日试行。
1981年颁发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为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幼儿园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2012年颁布出台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2012]1号文件(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幼儿园教育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标准》
是国家对合格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幼儿园教师开展保教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幼儿园教师培养、准入、培训、
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导幼儿园和家庭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制定《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2012年9月出台,10月施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公布。该《规程》分总则,幼儿入园和编班,幼儿园的安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的教职工,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家庭和社区,幼儿园的管理,附则11章程66条,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6年3月9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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