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吃回扣岂能自查自纠?
(2010-05-31 13: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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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回扣单子氨曲南医生健康 |
分类: 天下杂谈 |
网友“捡出来”的腐败不是第一次了,此前就有温州等地的“官员出国考察门”事件 ,但让人意外的是,在宁波一医已证实,“单子中所统计的药品用量估计是今年某个月的用量”,“45名医生确实都是该院的临床医生”的情况下,宁波卫生局对于此事的结论和处理竟是:“这是海南斯达在销售过程中的一起不良行为”,“要求全市医疗机构自查自纠”。
药品的卖价多少、回扣多少、哪些医生拿了回扣等信息,举报“单子”早已写得很清楚了,也即行贿受贿的事实已经很清楚了,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居然轻描淡写地将之定性为“不良事件 ”,更毫无严厉追责的意思,仅让“医疗机构自查自纠”。这无疑相当匪夷所思——商业贿赂岂止仅仅是“不良”,又岂容“自查自纠”了事?
2008年 12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早已明确:“医生吃回扣算受贿”。而《执业医师法》同样明确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并规定,医师一旦违反,“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或许只能说明,医生吃高价药回扣,目前早已是贿赂公行、见怪不怪之事,其中涉及的利益链条更是盘根错节、树大根深,根本就没法当真严肃彻底追查下去。但问题是,如果任由药品回扣、暴利压迫盘剥,长此以往,广大公众的民生福祉、健康权益何以立足?政府的医疗公共服务职责又何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