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深大于200米界定为深层卤水——没有道理
(自然资源部 钱学溥 91岁)
1.
DZ/T 0212.4—2020《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盐类 第4部分:深层卤水盐类》3.1.1.2条款规定,埋深大于200m界定为深层卤水。这条规定,没有道理。
2.
给水度可以分为重力给水度(μ)和弹性给水度(μ*)。利用重力给水度(μ)计算的地下水,可以称作重力水;利用弹性给水度(μ*)计算的的地下水,可以称作弹性水。浅层卤水开采的是重力水;深层卤水开采的是弹性水。
3.
卤水的水位越深,提水的成本越高,开采的难度越大。就目前的技术经济条件而言,卤水水位埋深800m,就是深层卤水经济合理的最大提水深度。超过800m这个深度,企业就将亏本。
4.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埋深大于200m界定为深层卤水,没有道理——开采埋深大于200m、300m、400m……的卤水,开采的都是重力水,都是经济合理的。它们的勘查方法相同,它们都是利用数值法计算可开采量。那么,为甚么界定埋深大于200m的卤水为深层卤水,而不界定埋深大于300m、400m……的卤水为深层卤水。
5.
本人认为,应该规定埋深大于800m界定为深层卤水——这种卤水含水层的埋藏深度在800m以下,其中的重力水,不能经济合理地提取。对这种卤水来说,只能开采它的弹性水。它的勘查方法与浅层卤水迥然不同,它只需要利用简单的解析法,就可以计算可开采量。
6.
总之,本人认为,现行规范规定“埋深大于200m界定为深层卤水”,没有道理。应该规定“埋深大于800m界定为深层卤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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