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2010-11-18 17: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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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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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章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1、具有良好的师德。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安庆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严格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2、忠于教育事业,工作兢兢业业,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取得小学一级或中学二级及以上任职资格,并按规定办理了聘任手续;
4、近三年来,教学工作量饱满(专任教师每周满工作量高中为10—14课时,初中为12—16课时,小学为16—18课时;兼课的行政人员中学每周不少于4课时,小学不少于6课时),且至今仍在教学岗位上。教研员和电教员按岗位职责出满勤;
5、从教以来,因教育教学(含德育工作、班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下同)综合性表彰;
6、具有系统的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对本学科教科研信息有较全面的了解。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善于因材施教,促进不同类型学生的提高和发展,转化学习困难学生和培养优秀生效果显著。
7、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获得学生、社会和同行专家的肯定性评价。在乡镇或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科研工作中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能承担乡际、校际间公开课、观摩课教学任务,且获得一致好评。
8、具有较高的教科研能力,能承担或参与教育科研项目,近三年来在县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教学教科研论文1篇或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奖2篇;
9、必须是校级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能组织带动本学科教师开展校本教研和教育科研。
第六条
1、必须是县级骨干教师;
2、小学必须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中学必须取得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资格(获县以上综合表彰或县以上教坛新星或县级优质课一等奖或市以上优质课等次奖者,可放宽到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3、教育教学能力突出,成绩优秀。
以下条件必须完全具备其中一条以上:
①近三年来,所教学生在学业考试、水平考试等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的教育教学质量检测中,成绩居全县前十名(局直属学校必须居前三名);
②近三年来,所直接辅导的学生参加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并获等次奖;
③在县级以上的教育部门举办的文艺汇演、汇展或体育比赛中获等次奖;
④教师本人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教学大赛、汇演、汇展中获等次奖。
4、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和较强的教科研能力。
以下条件必须完全具备其中一条以上:
①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有CN或ISSN刊号)发表本学科教学教科研论文1篇;
②获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评选的学术论文等次奖2篇;
③出版过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专著(含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课外读物、教材及教参);
④主持市级课题研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已结题;
⑤参与省级以上的课题研究。
第七条
1、获市级优质课评选一等奖1次以上(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2、教育教学论文市级评选获一等奖1次以上(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3、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科论文1篇以上;
4、参加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已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5、市级以上教坛新星或获得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
第八条
1、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并完全具备以下条件1项以上(上届已评上的教师提供近三年的,上届未评上的教师提供近五年的):
①在推进课程改革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其创新的成果被推广;
在教育教学中,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取得优异成绩,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其经验被推广;
③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关爱留守孩子等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适用于小学思品、中学政治学科教师和教研员等);
④(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⑤特教教师在教育教学和关爱残疾儿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⑥教育教学成绩显著,或所教学生参加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中学科和职业技能竞赛获省级一等奖1人(或二等奖2人)以上;指导学生在市级科技创新大赛中获一等奖1人次或省级二等奖以上1人次;
⑦所辅导的学生在省级汇演、会展或体育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2人次(或前三名1人次);市级获一等奖1人次以上;
⑧本人在省级教学大赛、汇演、会展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⑨教研员能积极组织并参与课改实验,经常深入学校,特别是农村(薄弱)学校进行教学检查、听课评课、指导教师备课等,有效指导校本研究,取得突出成绩,其成果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推广,培养的教师参加优质课评选,获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2、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和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并完全具备以下条件1项以上:
①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有CN或ISSN刊号)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内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评选活动中获等级奖2篇,其中二等奖1篇以上;
③主持市级课题研究,并已结题,或主持省级课题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不含子课题);
④出版、主编过与本学科本专业有关的教育教学方面的学术专著(含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
第三章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1、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本学科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研前沿动态,每学年作一场研究性报告;
2、高质量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实行“开门上课”,每学年至少上2节以上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
3、任期内积极参加送教下乡或帮教活动,培养农村学校1-2名(市级学科带头人应培养2-3名)青年教师成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具体要求见安庆市教育局《关于选派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工作的通知》(教人[2005]123号);
4、认真研究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任期内在市级(市级学科带头人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以上;
5、在任期内主持一项县级(市级学科带头人为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十五条
1、具有推荐申报特级教师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资格;
2、优先安排参加高层次的培训、进修、考察。
3、市级学科带头人具有进入安庆市专家信息库、“名师团”、“名师工作室”、教师“培训者”和担任市教育局组织的各项评审工作的资格。
4、任期内经考核能履行规定职责的,享受政策规定的相关津贴。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乡镇学校的教师由所在乡镇学区管理小组负责考核;局直属学校的教师,由直属学校负责考核,其工作业绩和考核情况载入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十八条
1、申报时,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2、不履行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职责的;
3、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的;
4、任期内调出本县或调离教育教学、教研、电教岗位的;
5、任期内违法违纪、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的;
6、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安庆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乡镇或直属学校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并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