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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理论综述

(2013-12-14 09: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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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特殊教育理论综述

 

一、融合教育

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原本是用来描述障碍学生融入正常学生的班级、学校、社区环境,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的专业术语,其基本含义是不要把障碍儿童孤立于隔离的、封闭的教室、学校和居住环境之内,最大限度地与正常儿童一起参加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最大限度地发挥有特殊需要儿童的潜能。

当代融合教育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大致上经历了回归主流反标签化融合教育三个阶段。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末,在美国首先发起、后来在英国及欧洲其他国家得到积极响应的回归主流运动,对隔离式特殊教育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认为隔离有碍于特殊儿童回归主流社会。

第一阶段强调的问题主要是残疾儿童教育安置形式的非隔离性和最少限制性。

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以特殊教育学界的反标签化、反鉴定评估中纯医学观点以及倡导无歧视评估为主要标志。倡导者指出标签化的评估会给特殊儿童一生的发展带来许多负面影响,主张更多地从社会心理角度关注儿童教育,而不是从纯医学传统对盲、聋、弱智儿童进行简单分类,并建议用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概念来代替残疾儿童的称谓。

第三阶段是从20世纪末到现在,在这一时期连续召开的几次国际性特殊教育会议和发表的一系列国际宣言和行动纲领,使融合教育思想更为成熟,更能体现人本主义精神和教育公平。如著名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1990)、《哈尔滨宣言》(1993)和《萨拉曼卡宣言》(1994)等使许多国家和地区对融合教育有了比较深入的理解和认同,并采用立法形式将推行融合教育列入公共教育政策中。

二、回归主流(Mainstreaming

  “回归主流”教育理论是针对隔离式(Segregation)教育的传统认识而提出的,它最早萌芽于北欧特殊教育理论界提出的正常化(Normalization)主张。本世纪70年代后经美国特殊教育界的深入研究和广泛倡导,它已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所普遍认同的特殊教育理论和制度模式,并在欧美国家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和规范。

  所谓回归主流的教育是指通过特殊教育与正常教育的有机融合,充分利用二者各自的教育职能挖掘残疾儿童的发展潜能,使之尽可能地接近或达到正常儿童的发展水平,并使之摆脱人为的隔离回到正常儿童中间,共同学习与生活。这是一个弥补、矫治残疾儿童缺陷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的努力都指向于“恢复”,全部的目标都集中在达到正常状态上。因此,特殊教育应是引导残疾儿童回归到“主流”中去的教育活动。

三、最少限制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

  “最少限制环境”作为一种特殊教育的理念和实施措施是对回归主流教育理论的新发展。回归主流的主旨是缩小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的差距,使残疾儿童尽可能地达到或接近正常儿童的水平,实现正常化的教育。但在实践中,人们大都以为将残疾儿童安置在普通班里就实现了回归主流,而不提供相关的教育和服务。显然,这是对回归主流教育理论形式化、片面化的理解。为纠正这一认识上的偏颇,美国在1975年颁布的《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PL94142公法)中提出了“最少限制环境”的概念,并要求通过创造最少限制的环境保证残疾儿童尽可能地回归主流。

  所谓“最少限制”环境是指加强教育的适当性,保证残疾儿童接受正常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尽可能地减少对残疾儿童的限制,创造适合其回归主流的环境。   四、零拒绝(Zero Reject)与全纳性(Inclusive

  “零拒绝”的理念产生于本世纪中叶的美国,并在PL94142公法中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同。所谓“零拒绝”即不拒绝,意即各种教育机构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拒绝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需要;同时,教育领导机构及学校教育机构都必须努力创造适应残疾儿童接受教育及相关服务的条件,无条件地满足残疾儿童的各种教育需求。为此,教育机构及教育者首先通过测量,评估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状况的方式,对其入学要求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并以此作为安置残疾儿童接受相关教育的依据;其次,针对残疾儿童的身心状况,教育者在学生家长的配合下制定适宜的教育方案,并努力贯彻实施教育方案。

  “全纳性”作为特殊教育的一项基本原则是1994年“西班牙萨拉曼卡世界特殊教育大会”向全世界的特殊教育界及各国政府发出的一项倡议。这次大会向全世界郑重申明:“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力,也必须给予机会使其达到并保持一个可接受的学习水平;每一个儿童都有独特的个性、兴趣、能力和学习的需要。”各国政府及教育机构对“教育方法的设计和执行应考虑这些特性和需要的广泛差异性;有特殊需要的人应当进入能接纳他们并能使用适合他们需要、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方法帮助他们在普通学校学习;以全纳性为方向的普通学校,是反对歧视态度,创造宽松气氛的社区、建立全纳性社会,达到全民教育的最有效手段。”显然,“全纳性特殊教育与服务的原则”面向包括“严重不利条件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是制定与实施特殊教育与服务的计划、法规的指导思想。依据这一原则,国家应设立“全纳性学校”实施广泛的特殊教育并制定相应的教育法规确保“全纳性教育”与服务的顺利开展。

五、个别化教育方案(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lan

 所谓“个别化教育方案”是由教育测量小组依据个体儿童的能力与需要所共同拟定的书面教育计划,以引导儿童有系统地学习或发展技能。”

“个别化教育方案”作为教育计划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教育专家、心理专家、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及其他有关专门人士共同参与制定;同时,它指向于每个残疾儿童,即要求每个儿童都应有自己的专门的教育方案。

 “个别化教育方案”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体现了当前特殊教育理念发展的新水平;同时,美国的PL94142公法将这一理念赋予了法律上的地位,使之真正转化为具有法律效能的教育措施。

六、医教结合

“医教结合”是当代特殊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通过“医教结合”的方法,使身心障碍儿童得到早期干预,从而最大限度地接近于正常人的生理或心理机能。“医教结合”的“医”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利用先进的临床医疗技术对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各种疾病实施专项检查、诊断、治疗;其二是利用康复医学的手段消除和减轻人的功能障碍,弥补和重建人的功能缺失,设法改善和提高人体各方面的功能。

医教结合的“教”是指对学龄前期(06岁)的特殊儿童,根据其身心发展的特点,通过教育、训练、医疗和康复综合的方法,在家庭和社会影响下对其所进行的补偿与补救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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