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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亏损弥补案例解析

(2013-12-11 12:15:23)
标签:

财经

分类: 财税实务研究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若干企业重组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定,2010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2010年第4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对企业重组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解释。 关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吸收合并,合并企业如何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可有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进一步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在确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时,要注意的几个要素是:要获得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是唯一的,不是变动的,合并业务发生当年之后,再有更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也不影响之前国债利率的确定;计算得到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每年都有的,但是最长年限应是被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 现举例解释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吸收合并如何进行亏损弥补: 假设A公司2012年吸收合并B公司,合并前B公司账面净资产为300万元,允许税前弥补而尚未弥补的亏损为1850万元。经中介机构评估后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200万元。合并后当年2012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5%,亏损弥补计算如下表:
(单位:万元)
                 吸收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亏损弥补例解
年度
尚未弥补
的亏损
合并后应纳
税所得额
尚在5年弥补期
限内的亏损合计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
的被合并企业亏损
的限额(注1)
税法可弥补
亏损(注2)
税法弥补后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剩余亏损合计(注3)
2007
150





2008
300





2009
1000





2010
300





2011
100

1850


1850
2012

1000
1700
210
210
1640
2013

200
1400
210
200
1400
2014

500
400
210
210
400
2015

2000
100
210
210
100
2016

1000
0
210
100
0
1: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合并时净资产公允价值4200万×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5%=210
2:税法可弥补亏损,按照上年末“税法弥补后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剩余亏损合计”、本年“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与本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孰低确定,最低值为负数则税法可弥补亏损为零;
3:税法弥补后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剩余亏损合计,按照上年末“税法弥补后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剩余亏损合计”减去本年“税法可弥补亏损”所得金额与本年末“尚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亏损合计”孰低确定,比如2013年,上年末“税法弥补后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剩余亏损合计”减去本年“税法可弥补亏损”=1640-200=1440,本年末“尚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亏损合计”1400,则2013年末“税法弥补后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剩余亏损合计”为1400
上述举例未考虑合并企业在合并前也有亏损的情况,如果实际情况是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有尚未弥补的亏损,则合并企业的亏损先按照正常情况弥补,然后,再按照上例计算如何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作者:栾宝云 日期: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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