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亏损弥补案例解析
(2013-12-11 12:15:23)
标签:
财经 |
分类: 财税实务研究 |
(单位:万元)
注1: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合并时净资产公允价值4200万×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5%=210;
注2:税法可弥补亏损,按照上年末“税法弥补后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剩余亏损合计”、本年“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与本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孰低确定,最低值为负数则税法可弥补亏损为零;
注3:税法弥补后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剩余亏损合计,按照上年末“税法弥补后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剩余亏损合计”减去本年“税法可弥补亏损”所得金额与本年末“尚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亏损合计”孰低确定,比如2013年,上年末“税法弥补后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剩余亏损合计”减去本年“税法可弥补亏损”=1640-200=1440,本年末“尚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亏损合计”1400,则2013年末“税法弥补后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剩余亏损合计”为1400。
上述举例未考虑合并企业在合并前也有亏损的情况,如果实际情况是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有尚未弥补的亏损,则合并企业的亏损先按照正常情况弥补,然后,再按照上例计算如何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作者:栾宝云
日期: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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