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2-08-16 1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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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八谦律师pe税务资本公积 |
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应交个人所得税
依据:
国税发[1997]198号: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关于198号文的最大争议在于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性,其次是关于“资本公积金”的认定。查询相关法规后,198号文中关于“股份制企业”及“资本公积金”的解释认定应如下:
对股份制企业的解释:
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年5月15日发布实施)第三项: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时过境迁,1992年之后,我国《公司法》出台并不断修订更新,对有限、股份公司也做出了明确界定,并不再使用股份制企业的概念。作为历史遗留产物,原法规约定的股份制企业与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否相同或者存异,已没有太大意义。而重要的是,从1998年时点来看,虽然当时公司法已经明确约定有限、股份公司,但国税总局的文件继续使用了“股份制企业”的概念,从其立法精神出发,股份制企业应宽泛地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并不限于此。
对资本公积金的解释:
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评述:
从理论上讲,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并未给原股东带来现金收益,该部分所得并未实现;同时,也不符合税收法规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界定,原股东虽然让渡了部分股权,但其法定的财产(注册资本)并未减少,并无“转让财产”的个人所得。因此,我们认为,原股东不应就“资本溢价转增缴纳注册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从理论上讲,纳税人持有的新增股权(股份)的计税基础为零,以后出售时是需要补回来的。而在实践中,出售股权、股份的计税基础是平均计算的,也就是,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后,单份注册资本、股票的计税基础降低。该部分收税将在原股东财产转让所得实现后体现。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增值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对投资者而言包括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均不用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也无须履行相应的扣缴义
参考信息:
By: 一叶漂流客
(此案例较为分析得较为直观)
对上面浪子的看法略有不同:
一、第四个股东增资2000万占股1000万,余1000万转为公司资本公积时,作价依据不一定是原有股东存在留存收益,更多的情况是对公司市场前景的看好等……
二、对增资时原三个股东分别取得250万元的“收益”的征税时点,个人认为有二种处理方式,其一为增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即应视同收益缴纳个税,理由同“国税发[2008]115号”(该文有些地方税务局没实际执行,就如浪子认为该文很诡异一样,但很多税局是执行的);其二在原股东股权转让时缴税,理由同国税函[2005]319号(不执行115号文件的)。本人倾向于在办理增资手续后缴税.
三、缴税股东只限于原三个股东,第四股东没有取得"收益"无需缴纳。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非都免个税
http://www.zjport.gov.cn/detail/article/2011_2/5_13/2009199_1.shtml
www.zjport.gov.cn 编辑时间:2011-05-13
2007年,老王和老张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了A房地产公司。其中,老王出资300万元,老张出资200万元。由于开发项目符合市场需求,销售形势很好。2009年,公司接受老孙1500万元投资,三方约定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其中老孙投资的500万元增加至实收资本,1000万元增加至资本公积。2010年,A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资质,决定将资本公积1000万元按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实收资本。那么,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一步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A公司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虽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也是老孙初始投资资本溢价形成,该项资本公积应由3位股东共同享有。如果资本公积转增资本,A公司实收资本增加到2000万元,按照持股份额计算,老孙持有股份增加500万元,但是投资成本还是1500万元,只不过其持有股份份额随实收资本的增加由5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股份比例未变,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没有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老王和老张却非如此。股权从初始投资到增资后,老王持有股份增加300万元,老张持有股份增加200万元,所增加股份并非他们以自有资金增资获得,不能像老孙一样享受转增资本的免税待遇。是否应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本文分析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老王和老张所享有的公司资本增值以及利润分红稀释后所获取的补偿,由于其持股比例减少,其可分配利润要和老孙共同享有,那么其获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可以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老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20%=60(万元);老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20%=40(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老王和老张获得了“财产转让所得”。老王、老张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其分别由原享有A公司股权的60%和40%减少为30%和20%,但是相应股权并未减少,反而增加了300万元和200万元。受让方老孙则获得50%股权,并也能够享有老王和老张原所可以享有的公司权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老王、老张属于转让其他财产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即是其增资收益,老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20%=60(万元);老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20%=40(万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视同老王、老张接受了老孙300万元和200万元的捐赠收入。老孙之所以以1500万元为代价,持有A公司1000万元股份,是因其对于老王和老张分别捐赠了300万元和200万元,老王、老张只不过拿这部分收益直接增加了A公司注册资本而已。笔者赞同这一观点,认为税务机关对于老王和老张视同取得受赠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有合理性。
分清资本公积的来源,准确扣缴个人所得税
www.jsgs.gov.cn
现实生活中,对于广大股民来说,要想分清楚资本公积的来源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又实行的代扣代缴的征收管理模式,所以,广大股民对于转增的股份应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一头雾水,这样,上市公司的代扣代缴义务就显得非常重要,一旦出现应该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那么,税务机关只有向成千上万的分布在各地的股民追缴个人所得税,对上市公司处以罚款,这样的后果,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对上市公司的形象影响也相当大的,想想看,谁愿意买一个连个人所得税都不能准确扣缴的公司的股票?
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实务处理
2010年11月12日 10:04中国会计报
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非常普遍,但《公司法》与新会计准则对公积金范畴及转增事项的规定有不同之处,这就带来了难题。
公司法和新准则的对应
《公司法》中的公积金包含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取消了原计提公益金的规定。
而新会计准则规定,公积金包括两项: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简单理解应为《公司法》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概念;资本公积,科目核算明细为“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可见,《公司法》中公积金范围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对应会计准则上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哪些公积金可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公司法》规定所有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均可转增注册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留存部分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对任意公积金及资本公积金没有该项限制。
在新准则中,法定盈余公积及任意盈余公积规定同《公司法》。
但资本公积核算比较复杂。现根据新旧准则规定分析一下。
旧准则下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旧准则下的“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有10项,对继续执行旧准则的公司,除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外,可以转增资本。
新准则下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首先,说说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的资本公积各明细转换实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2号》第5条规定:原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执行新准则后仍应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执行新准则后应当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
其次,新准则下资本公积各明细项目转增资本的实务操作也要分情况处理。
新准则下分“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核算。资本溢价部分已明确可以转增资本。
其他资本公积的来源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产生的其他资本公积贷方金额;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
上述其他资本公积各明细项是否可以转增注册资本,也要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根据新准则规定,如转让该被投资单位股权,则应将该项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若转增资本则以后结转时将出现负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008〕50号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根据准则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考虑日后行权时应转出,该项资本公积不得转增资本;根据《套期保值》准则讲解,该项资本公积在处置对应项目时应结转当期损益,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根据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
是否需要留存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实务中,部分工商部门要求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实际上,《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这并不针对资本公积,法定公积金的概念应为盈余公积。
但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中,又明确要求“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故部分工商部门在实务中以此规定为依据,认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也需留存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其实,《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在法律层次上低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应超出两者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主要规范在验资报告中如何披露的问题。而资本公积的性质与盈余公积也大不相同,盈余公积主要为公司提留部分利润,不得全额用于分配,因此规范转增资本后也需留存部分,符合法理理解。而资本公积如溢价等不具有此类性质,应全额用于转增资本。
(作者单位: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
本文原文来源可能为
为了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和理解,做着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