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概念和内涵
(2009-12-22 16: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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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r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杂谈 |
分类: CSR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与内涵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概念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不同学者对其有不同的定义。随着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不断提高,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变,“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涵也随之改变,经历了复杂的发展过程后,才形成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普遍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早由英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于1924年提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Dodd(1932)把企业的社会责任笼统的定义为“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所负义务的概括或表述”。1953年,由霍华德·R·鲍恩(Howard.R.Bowen)所出版的《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指出,企业在追求自身权利的同时必须尽到责任和义务,一定程度上在企业管理领域树立起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观念。但此阶段全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认识停留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概念中,即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20世纪70年代到21世纪初期,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广泛讨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是“三个同心圆”、卡罗尔“金字塔”和“三重底线”。
“三个同心圆”概念中,内圆表示企业需要履行的经济功能的基本责任,包括对顾客、雇员和股东等相关方的责任;中间圆表示企业所改变的社会价值的体现,包括环境问题、员工健康问题和回应顾客期望等;外圆则包含企业更大范围地促进社会进步的其他无形责任,如消除社会贫困和防止城市衰败等。
卡罗尔“金字塔” 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四个方面: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和慈善事业的。“金字塔”概念受到的关注更加的广泛,被普遍接受和引用,并在大量的企业伦理教材和管理教材中所使用。
综上所述,本报告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实现企业自我发展的同时,承担对经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自“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产生以来,对其内涵的讨论就随之开始。早期的学者如Dodd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同样有学者认为,企业竭力追求利润最大化,即履行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因为每个经济实体的利润最大化必然带来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不断发展,其内涵也就得到拓展。如Davis(1971)的“三个同心圆”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扩展到经济责任、环境责任、社会价值等方面。Brummer(199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应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而以Carroll(1998)为代表的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包含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的统一体。我国学者卢代富(200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周祖城(200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承担的,以利益相关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中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应包含企业对政府的责任、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以及对社会、资源、环境、安全的责任,以及保护弱势群体、支持妇女权益,关心保护儿童、支持公益事业等。
总体上而言,学者们主要从宏观和微观角度两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讨论。从微观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指企业对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层面上的责任,如社会风气、慈善事业、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即微观层面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非经济领域的责任。于此相反,从宏观角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其对社会应承担的一切责任的总和,即包括经济责任、非经济责任、利益相关者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伦理责任等。
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一定时期社会赋予企业的经济、法律、伦理以及人道主义的期望,包括遵纪守法、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工的基本权利和人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它使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关注消费者、股东、员工、政府和社区等相关利益者的需要[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