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拍卖活动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保证金、违约金和佣金这样的专业术语。保证金、违约金和佣金,是拍卖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三个环节,它们之间互为相对独立,又是相互紧密联系的,准确地理解和认识它们之间的关系、含义和定位,对指导做好拍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证金
拍卖的保证金是指:为保证拍卖成交后能顺利履约,竞买人向拍卖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额对自已行为的一种信用担保。虽然,拍卖法中没有提及保证金的内容,但为防止买受人反悔,在组织拍卖活动时,拍卖人仍然要求竞买人在报名登记时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要求竞买人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主要作用有两点:一是竞买人对自已参加拍卖活动行为的一种担保,也是拍卖人事前与竞买人的一种自愿的约定。竞买成功后,保证金将自动转为标的价款,竞买不成将如数退还给竞买人。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买受人一旦出现违约,从经济上对违约人进行的一种处罚保证。从这种意义上说,竞买保证金是具有违约金性质的。《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也对违约作了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拍卖惯例,买受人违约,拍卖人对买受人的保证金可以不予返还,不足部分可以继续依法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在拍卖前收取一定比例保证金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拍卖中收取的保证金并不是一种定金性质,它只是一种信誉的担保,因此,它不适用于定金罚则。如果拍卖活动中出现违约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定处理,对违约人的定金不予返还实际只是对其不守信誉行为在经济上的一种惩罚,并不是按照定金的法则进行处罚的,这两者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这一点务必引起拍卖人的注意。在制定拍卖文件中对保证金的要求,要事前用书面形式告知竞买人,从形式和内容上与竞买人作出事先约定,避免一旦出现违约后会给拍卖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二、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或幅度范围;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对买受人违约的明确规定要承担违约责任,虽对违约应承担的比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违约应承担的幅度范围已作了明确规定,拍卖人对买受人违约处罚的第一步,就是从买受人事先交纳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及差额部分再行追诉。因此,从拍卖实践活动的情况看,拍卖中的违约金,既是一种法定违约金也是一种约定违约金,两种方式兼而有之。它主要是确保拍卖活动能健康有序的进行,对违约方进行的一种约束。
从拍卖实践看,拍卖人与委托人在签定合同时就要把好第一关,委托拍卖合同中,其中就有一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内容,与委托人签定合同时,对违约责任内容要力求详尽,避免简单化;在进入拍卖程序前,要根据委托合同的内容制定相应的《拍卖规则》和有关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对出现违约后,对违约方的处罚和对违约金的使用要作出明确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当前的拍卖市场竞争异常,十分活跃,不确定因素较多,这样做不仅对竞买人是一种约束,同时也使拍卖人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三、佣 金
拍卖中的佣金是指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已完成标的价款的收付和标的的交接,由委托人和买受人向拍卖人交付的劳动报酬。对收取佣金的标准拍卖法第五十六条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五十六条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对涉及拍卖关系中的几方可事先约定收取比例。二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可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的百分之五的佣金且收取的比例按照成交价反比的原则确定,明确了收取佣金的下限标准是百分之五。三是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公物拍卖的,拍卖法第五十七条也已作了具体规定。拍卖人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既不能双向收费,最高收费也不得超出百分之五的标准,对成交额高的还要在百分之五的基础下进行下调。
对于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文中规定:“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收取佣金的标准并非是千篇一律的,要以双方约定或根据拍卖不同标的情况参照有关惯例为准,不得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写于二00七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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