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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格物致知”
石毓智
“格”从上述意义又自然引申出“法则、标准”的用法,如《礼记•缁衣》:“言有物而行有格也。”《后汉书•传燮传》:“由是朝廷重其方格。”“法则”就是“限止人们的一些不合标准的言行”。后来“格”甚至可以直接指法律条文,如《旧唐书•刑法志》:“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格”在《礼记》中做“法则、标准”讲的这一现象,因为“格物致知”就是首见于这部儒家经典。同一部典籍之间的词语互证最有说服力。
按照上述汉代以前“格”的最通行用法,“格物”就是“遵照法则限止物事”,是讲人对待物事的态度。《礼记》中还有同类的用法,如子曰:“夫民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礼记·缁衣》)“格心”就是心里有做事的道德和礼仪上的标准。
“格物”是道德范畴,指人对物事的态度,意思为“按照一定的法则取舍物事”。《礼记》中的类似表达为“仁人不过(失)于物”,志士仁人不让自己丧失在物事之中。由此才能获得“静心”,才能思考问题,从而在知识智慧上有所得。这是儒家思想的精髓,在今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当今物质主义盛行的社会中,很多人的内心失去了平静,因而就很难在知识和智慧上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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