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和路13号林彬公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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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员林彬林佛性对口疽乐清导报 |
分类: 建筑艺术 |
琴书漂泊士何颜,净扫胡尘始远还;访旧犹多肝胆照,逃生俱易鬓须斑;盐渔荒废烽烟下,耕稼辛勤水旱间;珍重复兴齐自爱,他乡无此好川山。
颐和路13号林佛性公馆
林彬公馆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街道颐和路社区颐和路13号,
路中段街南侧,建于1935年,占地面积1166.46平方米,有西式风格主楼、平房各1幢,建筑面积约350平方米。现存主楼坐北朝南,假3层,青瓦人字顶,带老虎窗和壁炉,黄色外墙,铝合金门窗,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两侧屋顶高度递减,富有体块组合的节奏变化美感。
1949年前由原产权人林彬自住,1949年6月15日因户主去台湾,由市房管局代管。现为军区使用,风貌保存较好。
2012年3月“颐和路13号民国建筑”公布为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林彬简介
林彬即林佛性(1890—1958)字佛性,浙江乐清市翁垟镇高垟人,法学家。曾祖林方美。祖兴智,从事渔业。父荣轩,母郑氏,生彬兄弟六人,姐妹三人。
林彬生于清光绪十六年夏历九月十六日(1890),生而岐嶷,景慕前修。早年毕业于杭州高等学堂。1919年毕业于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系,校长蔡元培先生嘉其才,使留校任教,讲坛敷教,新义独标,由是名重一时。历任地方法院检察官、推事,高等法院庭长、推事及最高法院审判官等职,曾先后主办曹锟贿选总统案和段祺瑞政府高级官员杀伤请愿学生案,守正不阿,不畏权势。1923年3月,林佛性与陈哲夫、郑亦同、林品石、赵竞南、王益滔、吴公从、郑怀谷等在京乐清籍学生发起创办《乐清导报》,后停刊,1927年与郑亦同、张冲、赵竟南、林品石等在南京复刊。旨在通过披露本县政治、文化、教育及各项建设的兴革事宜,并刊载地方性的文史掌故,以期通过杂志宣扬新文化,来反封建,反迷信,反陋俗及针砭时弊。
1927年,任国民政府法制局首任编审,旧日驳杂凌乱之规章制度,得归规划一整齐,而彬亦因肇蜚声全国法界之基。1928年11月,任行政院参事,不久立法院成立后,历任第一至第四届立法委员,并兼任法制委员会委员长,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民法起草委员会委 员、刑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土地起草委员会委员、自治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涉外立法委员会召集委员。参与起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标准法》、《国籍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户籍法》、《土地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公证法》和各种机关组织法、各种人民团体组织法以及《初审立法原则草案》等数百种法,于宪草和民刑诸法之制定躬与其劳。其间先后任北京大学、私立朝阳大学、政法大学、中央大学等校法律系教授。
1937年春,因患对口疽返家乡疗养。“七七事变”起,病体未康复,即返回南京,后随国民政府入四川。任重庆政府中央政治委员会及国防最高委员会法制专门委员,又在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中任专家委员。1942年4月,任考试院法规委员会委员。1945年任国民党第六届中央监察委员。1946年当选制宪国民代表大会代表。1948年当选行宪国大代表;同年7月任司法院大法官,竭忠尽智,激浊扬清,夙推司法界巨擘。
1949年后去台湾,任台湾当局“司法行政部部长”,就职以来,一意宣勤,调整机构,确立民刑办案准则,检讨司法业务得失,倡导新风气,改良监狱积习,完密检警联络,修订各项重要法规,筹拟司法复员方案。后值瓜代,乘机辞职部长职。后任台湾大学教授、“总统府国策顾问”、中央纪律委员会委员等。著有《立法院三十一年度考察团第一团考察报告书》、《民法总则》、《民法物权》、《民法亲属继承》、《刑法各论》、《民法概论》、《民刑法概要》、《法律概论》等。工书法,擅行草,其字汪洋恣肆,信手写来,沉着痛快,元气淋漓,雄浑苍劲。
1958年7月24日因罹脑膜炎病逝台大医院,享年69岁。易箦之时,台大法律系学生聚者数百人,环集灵堂,号哭其师,哀恻动人。蒋介 石赐匾“志业永昭”,于右任、陈诚冒暑亲临至祭,陈诚挽联:宿望忆前徽,澄怀清对乌台月:孤吟传秀句,归梦遥随雁荡云。8月30日家属营葬于台北六张犁。辑有《林佛性先生纪念集》。
林彬始娶赵夫人,孝庄恭顺;继室周夫人,持家勤俭贤能。五子二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