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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课讲话遭老师掌掴流血太过分

(2012-03-06 21:25:10)
标签:

福州晚报

补充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

人身损害赔偿

肖某

杂谈

分类: 时事杂评1

文/依恋

见课堂秩序不好,仓山某小学的年轻老师肖某就要学生小友(化名)罚站,还一巴掌将他打得鼻子出血。为此,肖某被这名学生告上法庭。日前,福建仓山区法院判令肖某必须赔偿小友的医疗费等损失3174.58元。(福州晚报)

 

 

虽然古代提倡“不打不成器”“棒棍之下出孝子”。可是小孩子难免调皮,上课难免讲话,不遵守纪律,至于对学生下这样的毒手吗?如果是对自己的孩子呢?您还会这样吗?孩子都是父母养的,每个孩子都是小天使,都是有人疼有人爱的。

对于“不听话”的学生,有很多种教育方法,一定得靠“打”这一厉训吗?这是最好的方法吗?以德育人,跟孩子讲道理,未尝不可呀!

老师在打人的时候到底有没有考虑过被打学生的想法吗?当着同学的面他会觉得羞耻吗?他会觉得就此留下阴影吗?还有其他学生的看法?他们会由此对您造成恐惧吗?您不在乎师生情吗?

笔者上学的时候,也见证过老师打学生这样的事情。那一幕幕,至今还深深地印在我的脑海,对老师有种抹不去的“愤恨”。记得当时,我庆幸老师打的不是我,但更多的是我看到老师的“凶神恶煞”,我不敢作响。但至此之后,我对老师多了份戒心,多了层隔阂。

所以笔者希望老师今后在教训学生的时候,三思而后行啊,采取更利孩子发展的做法!

 

 

 

另外再附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相应内容:(这是犯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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