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与管理盲道 保障盲人通行安全的建议
(2011-01-17 19: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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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盲道盲人通行安全安全隐患担忧关注监管治理扶助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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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对于设置便于盲人通行的专用盲道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在城市建设中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划、设计、建设、维护与管理盲道,以保障盲人的安全通行,不仅是履行法定的义务,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残疾人关爱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的文明程度。
作为全国文明城市的苏州市,在城市盲道的建设问题上,已制订了相关的盲道建设发展的规划,并花大力在市区260余条主次干道建成了近700公里的盲道,极大地方便了盲人的出行。
但在以数据所显示的城市盲道建设业已取得重大成效的背景下,盲道安全的隐患却依然存在,并由此导致对盲人通行安全的威胁,甚至已经造成对盲人人身安全的实际损害,这足以引起人们的担忧与关注。
盲道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
1、由于设计上的缺陷,或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进行施工,致使已经完工的盲道被引向已存在的障碍物或危险区域,造成盲道建设的目标与实际效果的背离;
2、在盲道建成后,有关单位或个人在盲道的路径地段或直接就在盲道上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而其中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还是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或核定的;
3、在盲道的路径区域设有地下管线或雨污水管道的窨井盖,而有关单位在进行维修等施工后,未将窨井盖盖回或盖实,使盲道成为“陷阱”;
4、在盲道上的任意堆物。时常可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将装卸的货物、建筑材料、垃圾等堆放于盲道;
5、未及时修复盲道,或在道路的整修过程中,未按规范要求使用专用的盲道材料对损坏的盲道进行替换,造成盲道设施的功能缺损;
6、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盲道进行停放已经成为威胁盲道通行安全的普遍性问题,有的单位还在盲道上施划停车泊位标志线或将设有盲道的人行道路作为专用停车场所,严重影响了盲人的正常与安全地通行。而某些政府机关为自己怕便利,亦将车辆停放于盲道,形成了不良的行为示范。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盲道的设立作出规定,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盲人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以减轻因目视残疾对其生活、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影响以及外界的障碍,从而保障盲人残疾人权利的实现。但目前存在的妨碍盲道正常功能、威胁甚至危害盲人通行安全的状况,已不仅影响了文明城市的形象,而且也与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求相背离。
为此建议:
一、规划与建设管理机关应按法定的要求以及无障碍建设发展规划的目标设立并扩大盲道建设区域;在审核、批准、验收、监管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和国家标准,对任何存在安全隐患的盲道设计、施工、供材等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与查处,杜绝“盲道成危道”的发生;
二、城市管理机关对于在盲道上搭建永久或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堆放货物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或责令立即清理。对于实施地下管线和雨污水管道施工单位在盲道区域的施工,应加强监管,防止“盲道陷阱”现象的发生。
三、公安、城管机关应加强对占用盲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及时监控与纠违,对于将盲道作为停车场所的单位与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
四、应充分利用已有的监控设施对妨害盲道安全的行为进行不间断地监督,并畅通信息传输渠道,及时将该等行为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以作出有效处置。并且通过道路巡视、接受举报及时发现和惩治危害盲道通行安全的行为,坚决防止相互推诿、拖延扯皮的现象发生。
五、加强新闻媒体对保护盲道通行安全、维护残疾人利益的宣传报道,并以政府职能部门对危害盲道安全进行惩治的实例对社会作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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