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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安排“义务值勤”, 是又一“创新管理”?

(2010-03-14 12:45:07)
标签:

交通违法

一律

观看录像

义务值勤

强制

合法性

扣证

扣车

创新管理

法制

分类: 法律探索

近日的各媒体又集中关注于交巡警支队将要展开的一大行动:下周(315日至319日)期间,交警部门将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的整治,并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整治路段、以及整治方式进行了宣示。

其中特别吸引人们眼球的,是对于交通违法人员将要采取的两个“一律”。据称,对查获的交通违法人员,将“一律组织观看录像,一律安排义务值勤”。看来此次交警部门确实是下决心、动真格、要把这场“整治运动”搞出成效来。或许,这也是“创新管理”的举措。

但仔细想来,似有一些不解之处。两个“一律”算不算是强制性措施呢?“一律”这一用词的本意,当是指不能有例外。从这个含义上讲,似乎应当理解为是强制性措施。但若是强制性措施,则其权力来源和操作可行性的两大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实费思量。

首先是两个“一律”的设定与实施的权力来源于何处?作为法律的基本常识,具体公权力的存在须有法律的授权,即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哪一项法律规范授予以交警部门“强制看录像”、“强制义务值勤”的权力?如此看来,强制性的两个“一律”,其本身的合法性都是应当被质疑的。

而在操作层面,交警部门作出了两个“一律”的规定,但当交通违法人员不去看录像、不去义务值勤时,又该如何应对?目前尚未看到能够适用于此情形的“应对预案”。设想的措施,大概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制送到录像放映点、值勤的哨位,或者就是“劝说”、“开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然而,强行之方式是否为行政侵权?“劝说”无效又该如何体现“权威”?

或许有人窃笑。嘿嘿,难道我们的交警连这点应对办法都没有?变相的强制不是很容易的事?开机动车者扣“两证”,驾非机动车者扣车、扣身份证,还有通报单位,让你进银行的“黑名单”,办法多得很呢。然而,扣证、扣车就不要规矩?就可以任意突破法律规范的限制?至于进银行“黑名单”之举,本来还八字没一撇,更何况这种举措已在社会上大受诟病。

还是那句老话,公权力的行使要合法、要有法之授权。以自设的、非源自法律的措施来对付交通违法,本身就是“以恶治恶”,这不是文明的标志,更不是法治的体现。

强警之路、强化执法之路都不能偏离于法制与法治,这是最起码的行事之道。“创新管理”亦然。

 

(对交通违法者“以上限进行处罚”,本人在数年之前就已感想一番。可参见拙作《“上限处罚”与行政执法的公正》;关于出于“好心”之说,可参见拙作《市长坐卡车考察,是否考虑这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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