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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的“消协执法”

(2009-12-17 12:49:39)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探索

无论从理论上进行论证,抑或是作为消费者的感知,消费者都应被归列于弱势群体,这似乎是没有争议的事实。为此,消费者的维权也就成为从理论到实践所普遍追求的目标。每年“315”更是消费者扬眉吐气且是从“奴隶到将军”之日。然而,一天“翻身”的感受实在应对不了364天的“冤气”,总在情感上觉得消费者要是也拥有一点权力该有多好。

效仿马丁路德金的演讲亦来舒怀:我有个梦想,梦想有朝一日,消费者也能手握执法的利剑,对那些蛮横的、奸诈的经营者示以权力。本以为这种梦想还仅是一种憧憬,但在阅知媒体所报道的“吉林消协获得执法权将成立执法大队”时,不禁为之欢欣鼓舞,梦想总算变成了现实。

然而,人们的认识总会有一个从感性到理性的过程。在因获权而手舞之足蹈之后,以理性的方式进行思考,又感觉这种权力获得后的各种麻烦恐怕比没有这种权力来得更大。作为法治的国家,应当以合乎法律规范和程序要求来实施并完成维权的过程,正所谓以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的权益。“消协”是何种组织?这在《消法》中已有明确的界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团体。那么这样的社会团体怎么又挥舞起“执法”的利剑来了呢?

据说这种权力源自于“授权”。授者,工商局也。有了“授权”,则“受权”者当然也就拥有了“舞剑”之动力。可细探之,则发现这种“授”与“受”之间却并没有正当性的关联。本来,《行政处罚法》也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授权,但其受者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而消协的头上,并未有这样的“顶戴”。如此看来,消协受此剑本来就是名不正言不顺的。再探究之,则又会产生一个疑惑:如果把持剑和舞剑之事都交予他人操办,那还要工商局干什么?难道其是看热闹或是看门道的不成?

在当今社会,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种“大盖帽”情结,似乎只要制服在身,就能披荆斩棘、所向无敌。无怪乎,某些社会团体也总盘算着怎么去弄它一顶置于头上。然而,这种不伦不类的“消协执法大队”的现身,则更加会使其本已被定性的身份游移于社会组织与行政部门之间,让民众误以为其是“二政府”而非自己的“娘家”,且其与政府部门之间也就形成了千丝万缕的共生关系。不可忘却的是,我们所处的已经是市场经济时代,应当具有与之相匹配的思维观念。难道说我们还要将民间组织再拉回到计划经济下半政府或准政府的“怪胎”局面中去?

勿容置疑,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这种保障的力度和广度也需要不断地加强。但维权所需要的应是依法而行之,并不是也不该通过“小民戴官帽”去谋求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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