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1-11-23 14: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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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1、老鼠咬坏汽车线路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问:我有一辆别克车,各种险都上了。前段时间,我的车突然无法启动,送到4S店检查发现,是被老鼠啃咬发动机的线路所致,当时我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后在4S店修车。后来我找保险公司理赔,对方却以“老鼠咬坏车辆油电路,不属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为由拒赔。请问,保险公司这样做有道理吗?(河南驻马店 刘先生)
答: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何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包含因动物啃咬等造成保险车辆损失,应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即使是动物啃咬属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事发后你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未到场定损,故保险公司应按修理车辆的实际支出确定车损并赔偿。
2、丈夫担保他人债务妻子有没有连带责任?
问:2009年,朱某为了开家具公司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由钱某作为保证人,在李某向朱某出具的借据上面签了名。借据上的担保条款为:“我对以上借据内容确认无误,同意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到期后,朱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40万元后便不知去向。李某想问:他是否可以让担保人钱某及其妻贾某一同偿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5余万元?(湖北咸宁 李先生)
答:钱某对李某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向李某返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是钱某所负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钱某的担保行为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没从中获益,钱某的担保是其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钱某之妻贾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钱某只能用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需不需要再支付中介费用?
问:我在今年8月份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和卖房人李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但最近由于我无法办贷款,我们两人通过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请问,我是否还需要支付中介费用?(吉林长春 周先生)
答: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虽然你们后期因为无法办理贷款而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这不能成为不支付中介费用的理由。除非你们和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作了特殊的约定。
4、试用期内受伤害该享工伤待遇吗?
问:王先生在一家公司从事制冷元器件的一线生产,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工作中,由于对生产流程和机器操作不熟悉,碰落操作台面上的元器件,结果砸伤王先生的脚。王先生认为这应该属工伤,但公司认为他还在试用期,还未缴纳工伤保险,因而不同意给其工伤待遇。王先生想问:试用期内受事故伤害就不享受工伤待遇吗?(湖南株洲 王先生)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法第17条还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在试用期内,除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和试用期满后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外,其他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同样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王先生的情况属于工伤性质。鉴于公司不同意给他工伤待遇,他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代驾行驶致人伤害车主应不应该担连带责任?
问:陈某参加朋友的婚礼酒宴,席间因多喝了几杯不便驾驶车辆,便找王某帮忙驾驶其汽车送他回家。行驶过程中,王某因疲劳驾车,导致行人受伤。据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想问,他开车仅是为陈某帮忙,是否不用赔偿行人的医药费?(河北保定 王先生)
答: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陈某应对王某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王某超速疲劳驾驶机动车,未尽注意义务,应当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问:我在南京经营一家家具公司,今年7月我公司介绍肖某与一家装修公司订立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并与肖某及该装修公司签订了中介合同,收取中介费2万元。现在,肖某以我公司营业执照上无中介业务为由,要求确认我公司与肖某、装修公司的中介合同无效。请问:我公司与肖某、装修公司的中介合同是否有效?(江苏南京 徐女士)
答:合同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你公司从事中介业务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故你公司与肖某、装修公司的中介合同有效。
7、已立公证遗嘱还能变更吗?
问:张大爷在2007年曾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公证,将自己拥有的房产留给儿子,但这几年,儿子不管老人,请问能不能将房产留给女儿,已经公证的遗嘱是否可以改变内容?(甘肃兰州 刘女士)
答:《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虽然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内容是可以改变的。张大爷只要再立一份遗嘱,把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在新立的遗嘱中并经过公证,将来是按照最后一份新立的遗嘱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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