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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的演进,不仅由儒家自由的力量所推动,也受法家专制的力量所拉扯。当历史演进到明初时,由于专制力量的高涨,社会自治一度出现大倒退。恨不得杀了孟子的朱元璋在强化皇权独裁的同时,也加强了国家权力对社会的管控。这是法家“制民”路线的回流(朱元璋所重用的李善长,即是“习法家言”之辈)。“制民”的举措包括但不限于:
一、打击社会豪富。豪富一旦被定下“通财”或者“党与”之罪,即“不问实与不实,必死而覆其家”,时人这样描述豪富被整肃的严重程度:“浙东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倾其宗”、“大家富民多以逾制失道亡其宗”、“皇明受命,政令一新,富民豪族,刬削殆尽”(方孝孺《采苓子郑处士墓碣》;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八《莫处士传》)。这些“倾其宗”、“亡其宗”、“刬削殆尽”的字眼,触目惊心。
二、实行严密的社会控制。“人民邻里互相知丁”,对各户丁口与从业情况,“县府州务必周知”;“市村绝不许有逸夫”;农民的活动范围限在一里之间,必须“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即验文引(文引是官方出具的介绍信)”;商人外出经商,邻里务必周知其归期,若两载不归,邻里要向官方报告(朱元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而官方的耳目也遍布城乡,明末史学家谈迁描述过“国初严驭”的情形:“夜无群饮,村无宵行,凡饮会口语细故辄流戍”,他的家乡即有六千多人因“口语细故”被充军,以致生活在明末的谈迁回想起来也很后怕,“言之至今心悸也”。
三、限制士绅阶层的影响力。士绅为地方社会之知识精英,常常扮演着“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朱元璋视士绅言事为挑战社会稳定的破坏性因素,特别颁布禁例于天下学校:“军民一切利病,并不许生员(秀才)建言”(《大明会典》卷七八《学校》)。这一禁止在野士子议政的政策,后来为清初的统治者所继承。清廷还严禁士子结社:“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八九《礼部•学校》)江南的士绅更是被朝廷列入重点打击的黑名单,在经过几轮摧抑之后,江南士风出现了严重的奴化:“迩来士大夫日贱,官长日尊,于是曲意承奉,备极卑污,甚至生子遣女,厚礼献媚,立碑造祠,仆仆跪拜,此辈风气愈盛,视为当然,彼此效尤,恬不为怪”(董含《三冈识略》卷一○“三吴风俗十六则”条)。
四、皇权直接插手民间教化。朱元璋亲自编制《大诰》、“圣谕六言”,诏令天下官民之家,结合乡饮酒礼,宣讲“圣谕六言”,诵读《大诰》。后来讲读“圣谕六言”成了明代乡约有别于宋代乡约的一大特色,这是国家对乡约的利用,它一方面推动了乡约在明代的兴盛,催生一大批官办乡约,另一方面则导致乡约逐渐丧失自治的本色,沦为国家的教化工具。
满清入关后,相中明代的官办乡约形式,也宣布推行乡约制,借以宣讲顺治的“圣训六谕”、康熙的“上谕十六条”、雍正的“圣谕广训”,同时也利用乡约组织协助官府征收赋税、稽查盗贼,乡约长也由州县官委任。也就是说,乡约在清代出现了职役化,完全丧失了原来的自治性质,成为国家权力伸入乡村的神经末梢。
然而,严密的社会控制难以持久维持,社会的自生力量与自组织意向也无法永远压制住,只要外在的权力管制松弛下来,它们就会苏醒,迅速展现出自治的热情与智慧。明代中后叶士绅群体的政治自觉,恰好体现了这一点。
朱元璋曾严令生员不得议政,但这条禁令在士子一再“以身试法”的撞击下,很快就被突破了。清人陆文衡记述说,“生员言事,卧碑有禁。而吴下士子好持公论,见官府有贪残不法者,即集众倡言,为孚号扬庭(即公论官府是非)之举,上台亦往往采纳其言。此前明故事也。”(陆文衡《啬庵随笔》卷三)在地方士绅的“公论”压力下,官府不得不“采纳其言”,这应该跟晚明士子势力的增长有莫大关系,他们能够透过遍布南北的书院、讲学会、文社,结成组织化的社会力量,足以给官方造成强大的压力。而以民间书院(讲学会)自下而上地对政治施加影响力,乃是明儒开辟的问政新路径,由于明代君主跟儒家士大夫之间对立严重,一部分士大夫放弃了“得君行道”的宋儒式理想,掉头向下,面向民间,展开社会改造,包括开书院、设讲会、兴乡约、建宗族。晚明的民间书院十分发达,士子借讲学议政蔚然成风,这当然与明儒从庙堂到民间的转向不无关系。黄宗羲设想将学校改造成议会性质的议事机构,可不是凭空幻想。
在明末的沛县,甚至已经形成了“邑(州县)有大事,士子皆得与议”的惯例,凡县里有大利大病,“得与荐绅、先达、里父老商榷持衡,邑大夫(县官)雅宠礼之”。为了表述方便,我将这个惯例称为“邑议制”。我们曾经说过,徐继畲将英国下议院译为“乡绅房”,不妨来想象一下,“邑有大事,士子皆得与议”,不正是县“乡绅房”开会的情形吗?那些跟地方官“商榷持衡”的“荐绅、先达、里父老”,不正好有些像县议员的角色吗?
沛县的“邑议制”,其实有着内在于传统的制度渊源,可以追溯到汉初置立的“县三老”之制——“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汉书•高帝纪》)。这里的三老,并非国家行政体系内的官吏,而是来自民间的民意代表,但拥有参与治理地方社会的权力。县三老有点类似于县参议长。按钱穆的看法,“中国本有地方自治组织,其首领称三老。”不过,三老制到隋唐时便已废置不用,这是国家权力试图强化社会控制的体现。
“邑议制”当然不是三老制的复原,但它何尝不是三老制所代表之地方自治精神的复活?将“邑议制”放入自治线索的演进背景来看,它的意义就凸显出来了。汉后中国形成了一个所谓“皇权不下县”的治理结构,它有两层含义:一、县下面的基层存在着一个自治空间,但这个自治空间局限于县域之下,自治只能表现为乡族小共同体(宗族或者乡约)的治理;二、州县的治理则为皇权所笼盖,实行“流官制”,地方官为朝廷统一委派,这自然是出于中央集权之需,却对地方自治的发展构成巨大的障碍,虽然地方士绅对于县政也具有某种私人性的“隐权力”,却没有形成公共性的参议制度。现在“邑议制”的出现,则意味着一个更大范围的、制度性的县域自治空间已经拓展出来,我们可以设想,再借助西学的治理技艺,它完全有可能发展成为自治的地方议会政治。
事实上,时至晚清风起云涌之世,绅权大增,学社纷立,在西学的激荡下,已经从士人结社的组织形式中催生出地方议会的雏形,如戊戌变法期间谭嗣同在湖南发起的南学会,据梁启超的介绍,南学会“实兼学会与地方议会之规模焉。地方有事,公议而行,此议会之意也;每七日大集众而讲学,演说万国大势及政学原理,此学会之意也。”(梁启超《谭嗣同传》)不用说,清初不许士子“纠党多人立盟结社”的禁令早已成了烟云。
如果厕身晚清——那个古今之变最为剧烈的时代,我们将会看到士绅群体在推动地方自治、社会自治乃至国家立宪上所展现出来的高超智慧——既立足于传统,又借鉴了西方社会治理的技艺,显示了经由传统获得创新的无限可能性。这里且列举晚清士绅对乡约的复兴及对宗族的改造二例:
咸丰年间,太平军兴,朝廷的控制力下挫,不得不借重地方士绅维持秩序,自此开始,民间自治的绅办乡约又得以复兴。清末民初,定县翟城村在乡绅米春明、米迪刚父子带领下组织的村自治,成绩尤其令人瞩目。时人以为翟城村自治模仿自日本的村町(大概是因为米迪刚曾留学日本的缘故),但翟城村人认为这些“皆属不知内情之谈”,实际上,翟城村自治的经验来自传统,包括吕氏乡约的精神,“多系按照乡土人情、风俗习惯,因革损益,量为兴作”。从吕氏乡约到翟城村自治,我们应当看到一条虽一度中断过、但终归连接上的内生脉络。
宗族这一被认为有着专制色彩的古老组织,在清末士绅的改造下,变成训练民主自治的典范。如宣统二年订立的湖南上湘龚氏族规即明确提出,“窃我国预备立宪,必人人有自治之能力,而后有国民之资格。而欲求自治方法,莫如从家族入手。一家治,一族治,斯国无有不治矣。”最能体现宗族民主自治精神的,大概要算上海曹氏宗族的“谯国族会”,据《谯国族会简章》,曹氏族会由议长、副议长各一人,评议员十人,契券保管员、会计、庶务、文牍各一人,征租二人组成,上述人等均经投票公举产生,任期一年,可连举连任。举行族会时,须“议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得开议。到会议员有过半数同意方得取决”;“议员意见或两歧时,以多数取决;两数相等,则取决于议长”;“主席(议长)有汇集到会议员意见分付表决之权,惟不得参加己意;如有发表,须请副议长主席,而退就议员位,方得发言”。这样的“谯国族会”,已经具备相当完善的议会品质。
在推动晚清自治进程的合力中,还有一支也很重要的力量,来自绅商群体。商人在明代初叶曾受到歧视与限制,不过宣德朝之后,“法网渐疏”,又“役轻费省”,国家对民间经济的干预甚少,商业因而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商人群体迅速壮大起来,著名的徽州商帮就是在这个时期开始崛起的。而商帮与行会,特别是会馆与公所等商人组织的出现,也显示了商人群体在缺乏国家法律保护的历史情景下构建自治秩序的能力,诚如清末的日本人所观察到:“清国自古以农立国,崇本抑末之说,深中于人心。官之于商,刻削之而已,困辱之而已民,凡商情之向背,商力之盈亏,置若罔闻,不有会馆公所所以维持之,保护之,欲求商业之发达,岂不难哉?”
在日本人这么描述的时候,中国的商人群体已经完成了一个深刻的变化,即士绅与商人合流,从而结成一个新的群体——绅商。绅与商的融合早在明代中后叶已经出现了,不过“绅商”一词则是到了晚清才被频繁地提起,这可能是明代时的绅商融合是分散的,尚未形成独立而有政治自觉的社会势力。而晚清的绅商就不一样了。概括地说,晚清绅商在历史舞台的集体登场,不仅表明原来的四民观念与社会结构被打破,更是意味着接受了士绅理想的商人群体,从“孳孳求利”的理性经济人转型为自觉的社会新秩序构建者。晚清绅商中,显赫者如“状元实业家”张謇,固然是立宪运动与地方自治的领袖;平凡者也多以“商董”、“店董”的身份,成为主持市镇治理的主要力量。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晚清的上海县曾有一个官方的南市马路工程局来管辖市政建设,但一直组织不力,成绩也乏善可陈,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推行新政,上海得风气之先,郭怀珠、李钟珏等绅商借机向上海道台提出“自动整顿地方,以立自治之基础”的申请,得到道台的支持,道台批复说,“拟将南市工程局撤销,所有马路电灯,以及城厢内外警察一切事宜,均归地方绅商公举董事承办”。接下来,郭怀珠等组织投票,公举出总董、帮董、议董,组成“城厢内外总工程局”,后又改名“城厢内外自治公所”,是上海华界的地方自治总机关。工程局(自治公所)的董事们多为来自上海各个同业公所的商界领袖。
绅商领导下的会馆、公所、行会、商会,也已不仅仅是行业内部自治的机构,而是广泛介入了城市的公共治理,包括组织市政建设、与地方官府协商税额、训练消防队、管理福利机构、筹集救济金,等等。再来看另一个例子:清末的营口牛庄口岸便是一个由工商行会进行自治的市镇,据清末《海关十年报告》的调查,牛庄口岸的行会职权可以分为两类:“其一,类似国外市镇的市参议会,要维持街道、公路、沟渠、水库(池塘)的秩序,掌管公共土地,保护商人,经办或协助开办慈善事业等;其二,类似握有大权的商会会员,如草拟和执行管理银号、钱庄、汇兑和集市的规章”。
满清以“部族专制”立国,但到晚清时,因为绅权觉醒,国门洞开,传统的士绅精神与西来的政治学说,却将社会的自治线索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想来也是因为民间的自组织与自治能力发育得相当成熟,在辛亥年的政治崩塌中,社会还能保持大体的平稳,革命只局限于政权更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