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5.26 退市板上市
2007.4.26 2006年年报
2008.4.30 调整为鑫光1
2010.3.25 2010 年 3 月 25
日,李天虹与谢云超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李天虹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中的 200 万股份转让给谢云超,转让价格为
0.17元/股,转让总价款计为人民币 340000
元;同日,李天虹还与金福弟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李天虹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中的 13230763
股转让给金福弟,转让价格为 0.17 元/股,转让总价款计为人民币 2249229.71 元。
2010.8.4 本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3
日接广州市盈炎实业有限公司通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执行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将其所持全部法人股股份110,468,379
股(此前已质押给广州市盈炎实业有限公司)转让给广州市盈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截止目前,前述股东股份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广州市盈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数量为:110,468,379,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29%,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0.9.3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会议于 2010年 9月 10日上午
10:30在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董事 5人,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选举张筱青先生为本公司董事长。
二,根据张筱青董事长的提名,决定免去徐武先生公司总裁职务,张筱青先生兼任本公司总裁职务。
2010.12.6 2010 年 12 月 6
日,盈炎实业与同富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盈炎实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 29%的股权,合计为:11046.8379
万股法人股,以人民币1500 万元,折合每股人民币 0.1357 元转让给同富投资。
2011.2.10 2010年年报预亏
2011.4.7 公布2010年年报
4月20日变成鑫光3
2011.7.7
经营范围变更为:取消原经营范围中的“工农具;粮油及制品”;增加了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经营),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项目投资”。化工原料后的备注改为“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2012.3.29 公布2011年年报
2013.1.28 本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民二破(预)字第 6-1
号《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你公司对于申请人申请你公司破产重整的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做好本案立案听证的准备工作”。
2013.3.5 2012年预亏
2013.3.7 2012年年报
2013.6.28
审议《关于对本公司的债权人申请对本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无异议并同意、支持本
公司进行重整的议案》
2013.7.18 股东大会通过破产重整
2014.1.21
日前,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鑫光”、“本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珠海中院”)于2014年1月17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12)珠中法民二破(预)字第6号之二)。
根据该《民事裁定书》,经珠海中院查明,2012年12月20日,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作为转让方,将其对珠海鑫光的债权转让给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海鑫光对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身份并无异议,并表示同意重整。珠海中院于2013年3月14日召开了破产重整立案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主要债权人和股东代表皆在听证会表示支持珠海鑫光的重整。珠海中院认为:珠海鑫光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各方当事人皆支持珠海鑫光重整,珠海鑫光具备重整的原因,也具有重整的价值和希望。珠海中院裁定如下:受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鉴于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已经被受理,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自2014年1月22日开始,本公司股份(简称“鑫光3”,代码:400028)暂停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