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证监会:落实国务院决定 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
(2014-01-23 22: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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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落实国务院决定
2014年01月23日15:23来源:和讯股票
和讯股票消息
提问1 【15:10】问:请问一下,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可不可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
【15:38】答:证监会发布
提问2
【15:42】答: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挂牌公司不再受高新园区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也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提问3
【15:48】答:并购重组对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目前,证监会正在抓紧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成熟后将尽快推出。
提问4
提问5
【16:00】答:根据《非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这类公司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提问6
【16:06】答:修订前的《非公办法》对半年报和年报的披露时间要求与上市公司一致。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反映两者审计时间重合,审计压力较大。《非公办法》删除了相关要求。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披露时间。
提问7
【16:14】答:非上市公众公司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是包含关系,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分为挂牌公司和不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必须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如果没有公开转让需求,也可以不挂牌。
提问8
提问9
提问10
【16:30】答:对于豁免核准的公司,虽然证监会不出具批复文件,但是这类公司也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在法律属性和监管要求上与经过核准程序的挂牌公司没有差别。因此,对于豁免核准的挂牌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份导致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不再需要重新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