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李运学-情注ST
李运学-情注ST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8,090
  • 关注人气:374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载]证监会:落实国务院决定 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

(2014-01-23 22:52:03)
标签:

转载

证监会:落实国务院决定 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


2014年01月23日15:23来源:和讯股票 


  和讯股票消息 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证监会于2013年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等7项配套规则。《国务院决定》及相关配套规则发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很多投资者和市场人士通过各种方式咨询相关问题。证监会官方微博证监会发布于今日15:30-16:30在腾讯微博举行微访谈,以下为访谈实录:

 
提问1  【15:10】问:请问一下,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可不可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  

【15:38】答:证监会发布 非上市公众公司包括“股东超过200人”和“公开转让”两类情形。股票公开转让必须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按照国发〔2011〕38号文的规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的公司,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因此,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不可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


提问2   【15:22】问:据我了解,是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能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15:42】答: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挂牌公司不再受高新园区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也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提问3   【15:22】问:非上市公众公司可否进行并购重组?    

【15:48】答:并购重组对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目前,证监会正在抓紧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成熟后将尽快推出。


提问4    【15:24】问:哪些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15:54】答:《非公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围。简单来说,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只要具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就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围:一是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二是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提问5   【15:33】问:历史上形成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6:00】答:根据《非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这类公司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提问6   【15:33】问:《非公办法》删除了半年报和年报的披露时间要求,那么公司应当怎么执行呢?    

【16:06】答:修订前的《非公办法》对半年报和年报的披露时间要求与上市公司一致。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反映两者审计时间重合,审计压力较大。《非公办法》删除了相关要求。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披露时间。

提问7   【15:42】问:您好,请问: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是什么关系呢?    

【16:14】答:非上市公众公司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是包含关系,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分为挂牌公司和不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必须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如果没有公开转让需求,也可以不挂牌。


提问8    【15:47】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可不可以转板到证券交易所上市?    【16:23】答: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转板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


提问9    【15:48】问: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6:23】答: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必须符合国发〔2011〕38号文的规定;二是股份公司必须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条件。


提问10    【16:20】问:对于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监会豁免核准,那么此类公司挂牌公开转让后通过股份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是否还要经证监会重新核准?   

【16:30】答:对于豁免核准的公司,虽然证监会不出具批复文件,但是这类公司也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在法律属性和监管要求上与经过核准程序的挂牌公司没有差别。因此,对于豁免核准的挂牌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份导致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不再需要重新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结束    【16:35】访谈结束!  数据来源:和讯网 截止日期:2014-01-23

 

0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