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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华破产重整再次未得到法院批准

(2011-10-29 20:11:39)
标签:

杂谈

    ST中华破产重整再次未得到法院批准---将ST中华剔出自选股.

【2011-10-27】
 刊登董事会重大事项提示公告
    *ST中华A董事会重大事项提示公告
    *ST中华A大股东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于2010年1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申请。2010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交与税务部门协商解决税收债权并形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
    作为公司第二大债权人,深圳市东泰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向深圳中院依法申请深中华破产重整。由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税务部门协商解决公司的税收债权并形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等材料问题的障碍仍然存在,因此本次债权人的申请一直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011年10月25日,公司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告知公司如下事项:深圳市东泰兴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因未提交齐备的立案材料,也未按期补充更正,依据《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规程》,被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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