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尔文的进化论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点:(1)所有的物种都是由同一个祖先进化而来的;(2)生物与大自然之间不是一种和谐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抗争的关系;(3)所谓的自然选择指的并不是自然选择物种,而是物种在自然条件下选择自己最适合的生存方式;(4)物种的进化结果是不确定的。
“自然选择原理”是达尔文进化论的核心。虽然,达尔文在该原理的前面冠以了“自然”两个字。但是,实际上却与“自然”没有本质上的关系。因为,自然选择原理中的“自然”只能选择“变异”而不能造就“变异”。即,物种可以自由自在地变异,而自然只能在已经发生的变异中挑选。达尔文的依据是,同样环境中的家禽会产生不同的变异。然而,不得不说达尔文错了。
首先,前提就错了。因为,物种可以自由变异的前提必须是“物种与宏观环境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者“宏观对微观处于失控状态”。从逻辑学上看,如果宏观是一个圆圈,那么,微观便是圆圈中的点。而要想让宏观和微观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者微观失控于宏观,除非将点放到圆圈外面去。由此可见,如果自然选择原理能够成立的话,那么,逻辑便不存在了。
其次,依据也错了。因为,现代的分子生物学可以证明,同样环境中的家禽之所以会产生不同的变异,是因为家禽之间存在着个体差异;有些个体对特定的环境因素敏感,有些个体对特定的环境因素不敏感,而对环境因素不敏感绝不是不受环境因素影响的证据。
由此可见,自然选择原理的前提和依据都错了。其错误的根源是在宏观与微观之间‘断章取义’,以为宏观可以是一个空中楼阁,结果把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因果关系拆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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