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公民不服从(也称政治不服从;英语:Civil disobedience),为在宪政体制下处于少数地位的公民表达异议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反对权的政治权利。[1]
公民的“反对权”就是指“公民不服从”,虽有违法行为的可能涉及,但却是出于“社会良知及正义”的公共利益之关注而不得已所选择的一种手段,是少数人基于对法律忠诚的一种唤起多数人认同的非常手段。[1]
基于公民的道德、良知所从事的“公民不服从”,这是不同于一般的“‘暴民’反抗”。“公民不服从”的从事者所诉求的“标的”,是否符合“社会良知及正义”的公共利益?是须要诉诸社会多数人的认同所进行的一种抗争行为。[2]
目录
1
起源[
美国作家亨利·戴维·梭罗于1849年在短文《论公民的不服从》[3]中叙述1846年,他为了抗议美墨战争、奴隶制度拒绝付人头税,而被逮捕入狱 (因其亲戚帮他付了税款只关了一晚),他于文中提到:[4]
难道公民必得将良心交给立法者,自己一分也不留?若此,则人有良心何为?我认为我们首先必须是人,然后再谈是不是被统治者。培养对法律的尊敬,像培养对权利的尊敬一样,是不当的。我唯一有权利要尽的义务,是任何时候都做我认为对的事。……法律从不能使人的正直增加丝毫;而由于人对法律的尊敬,即使天性善良的人也日日做了不正义的代理人。宣称“在墨西哥的战争是错的”、宣称“强制执行奴隶制度是错的”的那些人将是自我矛盾的,如果他们借由缴税而资助了政府这些行动的话。在一个像我们拥有的共和国之中,人们经常认为,对不正义之法律之最适当的回应,就是尝试使用政治的过程来改变法律,然而在此法律改变之前,遵守此法律。但是如果这法律本身很清楚地是不正义的,且法律制定过程并不是设计来快速消灭不正义之法律的,则此法律不值得尊重——去违反这样的法律吧。……反奴隶制度者应该完全撤回对政府的支持、并且停止缴税,即使这表示可能招致牢狱之灾。如果一千个人今年拒绝缴税,跟同意缴税相比,前者不算是暴力与血腥的手段,因为缴税将可能使国家使用暴力、且使无辜者流血。事实上,这就是和平革命(peaceable revolution)。
甘地、跟马丁·路德·金都读过梭罗此文章,受到梭罗影响,甘地且曾将此文翻译为印度文。[4]
当代特征
罗尔斯在"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1969)与《正义论》(1971)的表述,公民不服从之主要涵义为:
它是一种针对不正义法律或政策的行为:它不仅包括直接的“公民不服从”——直接违反要抗议的法律,例如,在马丁路德·金恩发动的黑人民权运动中,黑人故意进入被恶法禁止他们进入美国某些地方以显示法例的不公义;也包括间接的“公民不服从”,例如,现代的社运或民运通过违反交通法规来引起社会注意某种政府政策或法律的不公义。它是违法的行为:它以违法方式来抗争。故此,它是比一般示威行为激进的抗争方法,因为后者是合法的,而它却是非法的。它是一种政治行为:它是向拥有政治权力者提出来的,是基于政治、社会原则而非个人的原则,它诉诸的是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它是一种公开的行为:它不仅诉诸公开原则,也是公开地作预先通知而进行,而不是秘密的。故此,它有如公开演说,可说具有教育的意义。它是一种道德的、非暴力的行为:这不仅因为它是一种表达深刻和认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试过其它手段都无效之后才采取的正式请愿,也是因为它是在忠诚法律的范围内(虽然是在这范围的边缘上)对法律的不服从。这种忠诚是通过公开、和平以及愿意承担违法的后果来体现的。它着重道德的说服,故此一般都是和平的、非暴力的。
罗尔斯认为,公民不服从如果引起社会动荡,其责任不在“抗命”的公民,而在那些滥用权力和权威的人[5][6][7]。
“公民不服从”运动的特征[编辑]
甘地认为“公民不服从”应符合以下九大特征: 1.公民抗议者(或真理坚固)不怀有愤怒情绪; 2.忍受对方的恼怒; 3.忍受对方的攻击,不进行报复,即使遭到处罚也不屈从; 4.面对当局人员实施逮捕,公民抗议者将配合拘捕,即使当局试图没收其财产,也不进行反抗; 5.若抗议公民的财产是受托性质,他将可以拒绝服从,即使丧失生命也要加以捍卫,但不能进行报复; 6.报复行为包括咒骂; 7.抗议公民绝不侮辱对方,也不会采取新式的喊叫,因为这有违不害; 8.抗议公民不向英国国旗敬礼,对于官员,无论英国还是印度的,也不能进行侮辱; 9.在斗争期间,如果有人侮辱官员,或对其实施攻击,抗议公民将保护该官员,即使有生命危险,也要使其免受攻击。
依据国立清华大学开放式课程平台,人文社会学群 GEC 110300,“价值与实践”课程,第11讲 遵守法律是道德义务吗?论“公民不服从”(郑喜恒教授)一文所述,“公民不服从”运动的特征,如下:[6][7]
本諸道德良心。(Conscientiousness)
目的在於與政府及社會溝通。(Communication)
公開活動。(Publicity)
非暴力。(Non-violence)
願意接受法律的懲罰。(Willingness to accept punishment)
历史实例[编辑]
公民不服从,是人们反抗法律不公的方法之一,在许多非暴力抗议运动中都有使用,包括在英国等地发生之争取妇女投票权运动、在印度(甘地的社会福利运动以及从大英帝国独立的运动)、非裔美国人民权运动、蒙哥马利公车杯葛事件、在南非的种族隔离斗争,常都被列为是历史上“公民不服从”运动的著名例子。